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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任某某诉慈溪市逍林亿博鞋厂、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万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任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逍林亿博鞋厂、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赔偿任某某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500001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任某某在2020年11月26日提起过诉讼,与之相关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任某某在2020年11月26日的起诉没有明确的标的、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立案形式的要求,任某某亦未按照法院要求修改诉状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仅凭网上立案信息表中的法官回复内容,即做出上述认定,未综合全案情况认定事实。根据对应起诉立案信息中任某某提交的诉状,相关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与本次案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完全一致。本次立案被认定为有明确的标的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审理和判决,可以说明法官回复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2.任某某已经按照法院要求修改诉状并提交。在得知法院修改诉状的要求时,任某某修改诉状并重新提交。本次案件的启动,即任某某修改并提交诉状的结果。3.在本次一审立案后,逍林亿博鞋厂收到起诉状后即与任某某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明确表示对其侵权行为可以做出赔偿。一审法院遗漏该事实。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认定任某某在2020年11月26日的起诉行为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及未将逍林亿博鞋厂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即可中断诉讼时效,不应再附加任何条件。只要任某某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任某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任某某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就应认定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2.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在立案后,逍林亿博鞋厂向任某某做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的意思表示,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支持其抗辩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3.请求停止侵害的请求属于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逍林亿博鞋厂已经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任某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4.任某某并未怠于行使诉权。任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过诉权,相关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以充分保护任某某的合法权益。
  逍林亿博鞋厂辩称,第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任某某在2020年11月26日提交的诉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且未按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修改,导致该案从未正式立案,因此该次起诉行为并非合法有效的起诉行为,因此并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第二,逍林亿博鞋厂从未同意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赔偿,而只是在法院的组织下与任某某进行过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在调解和和解过程中作出妥协的事实不得作为后续审理的依据;第三,逍林亿博鞋厂早已经在2017年就停止生产了涉案类型的拖鞋,任某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逍林亿博鞋厂仍在持续销售该拖鞋,因此其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某某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1.任某某虽于2020年11月26日网上申请立案,但根据其一审庭审中提交的立案记录表明,该次立案未通过审核被退回要求修改诉状,无法证明该次立案与本案为同一案件。即使为同一案件,任某某该次立案中缺乏起诉要件,因此该次立案并非有效的起诉行为,不能达到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且该次立案的诉状副本并未送达到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2.根据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在一审中提交的《非自营专柜设置合约书》、门店销售系统查询截图能够证明,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且自2018年4月10日后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再销售过涉案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任某某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任某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相应的索赔依据。
  任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逍林亿博鞋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判令心连心超市及心连心超市万德店停止销售涉案产品;2.判令逍林亿博鞋厂、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赔偿任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1元;3.判令逍林亿博鞋厂、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均不小于24cm×12cm;4.判令逍林亿博鞋厂、心连心超市、心连心超市万德店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6日,任某某创作的《Mocmoc摩丝摩丝系列卡通图》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4-F-00002421,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首次出版/制作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该美术作品涉及多个卡通形象,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是名为“Mocmoc摩丝摩丝”的女孩,特征是有着圆圆的爆炸发型,头大身体小,齐刘海,头戴发卡,宽宽的U型脸,眼睛睁开时为圆形,闭合时为向上拱起的曲线,嘴巴闭合时呈倒躺的3字形,张开时呈闭合的U形。(如右图所示)
  任某某创作的“草莓小公主摩丝摩丝”作品在青橙手机MyUI首届(全球)主题设计大赛中荣获“入围奖”;“摩丝摩丝”在“酷,就是我的独创”——首届COCO桌面手机主题设计大赛中获得《最佳创意奖》;“摩丝摩丝”的作品《小公主摩丝摩丝》荣获2014年度酷派CoolUI“你酷你就秀”主题大赛二等奖;“摩丝摩丝の天气伴侣”作品在“2014墨迹天气第五届手机桌面插件设计大赛”中,被评为“入围奖”;“摩丝摩丝”荣膺“新光奖”中国西安第五届国际原创动漫大赛最佳形象表情奖入围奖;“摩丝摩丝”在“联想主题小店,你是掌柜!——第二届联想主题大赛”中荣获“优秀奖”。
  2013年12月,广东省出版集团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漫画作品集《摩丝摩丝:谈一场不分手的恋爱》,作者署名为摩丝摩丝。上述漫画作品集中的女性主角卡通形象即本案任某某主张的美术作品,其名称为摩丝摩丝,英文名字Mocmoc。
  2017年10月15日,任某某与嘉兴市金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卡通品牌形象授权合同,约定任某某将《Mocmoc摩丝摩丝系列卡通图》的著作权授权给该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总授权费用为20万元,年授权费用为10万元。
  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旭东来到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称其单位依知识权利人授权,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11月26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杨旭东来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驻地104国道旁富群生活广场万德店(万德镇中国农业银行北100米),该商店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万德店。杨旭东在该商店内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三种商品,其中涉及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为拖鞋一双,价格为19.8元,吊牌标有“姿真鸟、慈溪市逍林亿博鞋厂”字样。取得加盖“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小票一张,商户名称为“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联商务持卡人存根一张,加盖“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编号为01292909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该票据在品名一栏将购买的所有物品记载为日用品)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得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加贴封条予以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杨旭东保管。该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莱钢都证民字第1141号公证书。
  经一审当庭查验,实物封存完整,当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里面有紫色拖鞋一双,拖鞋正面有一卡通女孩形象,具体为:大头伴有爆炸发型,U形脸、齐刘海、头戴蝴蝶发夹,眼睛闭合为向上拱起的曲线,嘴巴呈倒躺的3字形。拖鞋上吊牌信息显示有:姿真鸟图文注册商标,慈溪市逍林亿博鞋厂,条形码为:6923835655303,扫描吊牌上的二维码显示为慈溪市逍林亿博鞋厂总经理戚立君的名片,电话xxx某某某某等信息。逍林亿博鞋厂认可涉案商品是其生产、销售。(如右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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