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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典元素宣传推广,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游戏与作品存在授权关系或关联关系,抢占了他人本应获得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乐多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游戏公司在游戏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完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向完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75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完美公司只对审计报告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审计报告中的信息不能真实完整反映网络游戏《新葵花宝典》(简称涉案游戏)的收益情况,数据不全,未包括苹果渠道,未包括完美公司证据中体现的爱久游不在被告的审计报告数据范围内。且该审计报告为上海游奇公司委托事务所出具,提供的数据、文件及底稿均由其自行决定,其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供报告所依据的底稿材料。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完美公司的损失。完美公司为获得四部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授权付出了巨额许可费,具有相当高的市场价值。涉案游戏侵权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且构成证据妨碍,应当加重处罚。涉案游戏从2012年一直持续运营至今,也从侧面反映该游戏获利可观、运营良好。

  上海游奇公司辩称,一、审计报告是相应公司相应渠道提供专业审计机构作出的,没有覆盖每一个渠道不是数据的缺失,审计报告写明是2016年-2019年的审计。关于完美公司称审计报告没有底稿的情况,上海游奇公司已将底稿交给一审法院,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没有作为证据给完美公司交换。二、存在过高判赔金额的情形。完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涉案行为遭受损失。

  乐多趣公司辩称,同意上海游奇公司的意见。参考许可使用费不符合201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游戏中相关元素占比非常低。

  上海游奇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完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就完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错误的认定。金庸在已将涉案四部作品改编权明确授予他人的背景下,对完美公司进行重复授权,该等授权应为无效。结合该等授权已到期,授权范围本身存在限制的情况,完美公司缺乏作为本案适格完美公司的权利基础。二、完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问题。一审判决错误采纳该等证据,更是在完美公司明显无正当理由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推定规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三、即使不考虑一审判决在诉讼主体和证据认定上的错误,涉案游戏也不构成对完美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涉案游戏并未使用完美公司主张的金庸小说中的具体元素,而是借鉴公有领域的元素进行的游戏开发行为,该行为的成果不属于改编权或其他著作权限制的范围。四、完美公司不具有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体资格,上海游奇公司使用公有领域的元素宣传自行开发的游戏的行为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即使认为上海游奇公司的行为构成改编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要求其承担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责任,也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六、涉案游戏不是以剧情对白为主的游戏,而是以道具升级打段的游戏,吸引玩家恰恰就是游戏本身,所谓的金庸元素对涉案游戏的贡献度极其有限。完美公司的取证关卡涉及三种类型,一审判决中没有对三种类型关卡的任何一种类型、情节设置、人物进行事实查明。

  完美公司辩称,关于完美公司主体是否适格,证据显示授权链条明确,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金庸与完美公司的关联公司签署授权许可合约,条款中明确约定将完美公司的关联公司获得授权转让给完美公司,作品改编权是包括元素的。关于不正当竞争授权权利,证据中记载完美公司有相应授权,完美公司经营游戏业务,既是授权方又是开发方,与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有竞争关系,完美公司主体适格。完美公司所有的证据,举证固定部分第一个是ip360平台进行取证,取证环境依托于虚拟机展开,取证行为有效。涉案网站宣传文章中也称关于游戏闪退问题是游戏中很正常的行为,不能否定取证的真实有效性。涉案游戏的整体世界观和故事背景是根据涉案小说改编的。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的官网有大量不正当竞争的宣传推广行为。

  乐多趣公司述称,同意上海游奇公司的上诉意见。

  乐多趣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乐多趣公司仅为涉案游戏的一个运营平台,不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亦不是出品人,更没有参加涉案游戏的制作,在涉案游戏整个制作、发行、运营过程中,乐多趣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乐多趣公司与上海游奇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二、乐多趣公司并未侵害完美公司的改编权,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事实法律认定有误。三、一审法院认定乐多趣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存在矛盾,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完美公司辩称,乐多趣公司不是代理关系,与上海游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乐多趣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乐多趣公司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游奇公司述称,同意乐多趣公司的上诉意见。

  完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游戏以及宣传推广中使用侵犯完美公司权利的内容,包括人物名称、情节、对白等;2.判令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业内知名的游戏门户网站http://www.17173.com/以及其官方网站http://www.uqee.com/和http://www.lequ.com/上对其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共同赔偿因其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完美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4.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赔偿完美公司维权合理支出的证据保全费95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8000元,共计27500元;5.判令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完美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销售软件及辅助设备、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

  上海游奇公司于2009年7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12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网络工程、动漫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信业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等。

  乐多趣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文化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影视节目制作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主张涉案游戏的出品方和著作权人系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作为涉案游戏运营方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完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二、涉案小说权属情况

  金庸系我国著名武侠小说作家查良镛(LouisCha)的笔名,其创作的《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等作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小说中出现大量耳熟能详的武侠角色,如令狐冲、任盈盈、东方不败、岳不群、任我行、郭靖、黄蓉、江南七怪、洪七公、欧阳锋、段王爷、黄药师、杨过、小龙女、李莫愁、张无忌、周芷若、赵敏、灭绝师太、金轮法王、玄冥二老等,围绕这些主要人物展开剧情,这些小说的故事和情节为世人所津津乐道,许多经典桥段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及其他形式的作品。

  2015年3月29日,查良镛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委托林乐怡为其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处理其文字作品之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及其所订立的任何合约或交易的权利。

  2016年1月20日,甲方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乙方完美公司、丙方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简称明河社)和丁方查良镛共同签署了《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之补充协议一》(简称《补充协议一》),该协议载明:丁方为经典武侠作品《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及《笑傲江湖》(下称授权作品)的著作权人;丙方、丁方于2002年1月1日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丁方将包括授权作品在内的12部金庸武侠作品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复制权等)及诉讼维权等权利授予丙方;丁方已与甲方签署相关授权许可合约,将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计算机网络游戏软件、电视游乐器软件及移动端游戏软件的改编权及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独家授予甲方(相关授权协议列表信息见附件一,以下统称为“原协议”)。甲方有意将原协议所约定的丁方给予甲方的授权转让与乙方,且丙方、丁方同意该转让。乙方、丙方、丁方有意将原协议所签订的相关授权予以延期,并对原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一、定义1.1:授权作品:指丁方依法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等合法权利的四部经典武侠小说,即《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及《笑傲江湖》,前述作品中的任意一部作品在本协议中称为“单一作品”,合称为“授权作品”,并且除《笑傲江湖》之外的三部作品合称《射雕三部曲》。1.2作品元素:指授权作品内所具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作品内人物(含名称、特征及人物关系等)、武功武器(含名称、特征及与相应关系等)、其他物品(含名称、特征及相应关系等)、对白、场景、故事情节等元素。1.3游戏软件产品:指用各种程序和动画效果相结合起来的程序及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个人计算机、游戏机、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的单机版及网络版的软件产品。……二、原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依据原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全部转让与乙方,乙方应按照原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三、授权许可:3.1授权期间:原协议约定的独家改编权利期限均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授权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内,乙、丙、丁三方须就续期事宜予以协商。3.2授权性质:独占许可,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3.3授权使用方式:3.3.1乙方有权使用授权作品及作品元素改编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个人计算机、游戏机、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的单机版及网络版本的游戏软件产品(不包括VR产品)即乙方产品。……10.7本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原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如与原协议存在冲突,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及原协议均未约定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和执行。该协议的附件二授权许可费用约定,各方同意乙方为获取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应向丁方支付授权许可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不含税,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附件所述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涉案的《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单一作品授权许可费均为5500000元。上述《补充协议(一)》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丙方、丁方授权代表签字。完美公司还提交了其向查良镛(金庸)履行《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2200万授权对价的凭证,包括账户信息、发票信息、招商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税务备案表等。

  2016年6月24日,委托人林乐怡与受托人完美公司签订《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代表查良镛与完美公司在2016年1月20日签署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之补充协议一,授权完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及其小说元素改编开发、发行及运营游戏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个人计算机、游戏机、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的单机版及网络版的软件产品)的权利,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其中移动端游戏独家授权起始时间分别为《射雕英雄传》2013年11月l日,《神雕侠侣》2013年5月1日,《倚天屠龙记》2013年7月1日、《笑傲江湖》2013年11月1日;其他类游戏(包括但不限于PC端游戏,网页类游戏,单机游戏等)独家授权起始时间分别为《射雕英雄传》2010年8月1日、《神雕侠侣》2010年8月1日、《倚天屠龙记》2010年8月1日、《笑傲江湖》2014年2月1日。委托人林乐怡(代表查良镛)授权完美公司在上述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期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承担费用,采取任何合法手段追究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金庸作品所含元素用于游戏软件产品研发、运营及宣传推广,金庸作品所含元素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作品内所包含的人物(含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武器、场景及故事情节等;其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金庸作品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授权书经公证转递认证。

  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主张《补充协议一》中金庸已经明确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著作财产权授予明河社,无权再将上述改编权授权他人使用;完美公司取得改编权授权的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虽然完美公司和金庸之间签订的改编授权协议已实际履行,但是因该协议授权期限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届满,完美公司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或代理金庸主张改编权侵权;根据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完美公司无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完美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表示仅针对《补充协议一》约定授权期限内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所实施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三、与被控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1.IP360取证文件及相关截图。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完美公司代理人万力通过第三方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IP360电子数据保全云(简称IP360),对《新葵花宝典》(原名《葵花宝典》)游戏的相关界面进行取证,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签发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相关文件(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上述取证录制文件及截图记载内容如下:

  (1)打开谷歌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lequ.com,进入“乐趣游戏”网站首页并查看其互联网ICP备案信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显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18年4月20日向乐多趣公司出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20180485),许可其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浙江省文化厅向乐多趣公司颁发的浙网文[2017]9469-711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网站域名为“snsfun.com”“lequ.com”,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有效期自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2)在“乐趣游戏”网站搜索栏中输入“葵花宝典”,点击“新葵花宝典”进入游戏官网,游戏介绍载明“《新葵花宝典》是一款纯正的扮演类网页游戏,游戏配合精彩剧情,以一场邪诡异常的经历,将玩家带入恩怨纷争的江湖……”,该页面包含“游戏充值”“礼包领取”“微信关注”等选项,并可点击下载安装《葵花宝典》游戏安卓版、ios版。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并搜索“新葵花宝典”,点击该游戏电子标签,显示游戏名称“新葵花宝典”,出品单位“上海游奇公司”,备案文号为文网游备字[2017]M-RPG0638号,运营单位包括上海游奇公司、乐多趣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返回“新葵花宝典”游戏官网,点击进入“活动”栏目中的“[活动]《新葵花宝典》双十一活动”,积分商场可兑换商品包括“倚天剑”“屠龙刀”“孔雀翎碎片”“易筋经图谱”“乾坤挪移神功图谱”等。依次点击“活动”栏目中的其他消息,显示尾页最后一条活动消息“[活动]《葵花宝典》火热封测限量放号活动”的发布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2013年10月21日,该网站发布“[活动]《葵花宝典》周年庆”,可见页面有“去年的这个时候,《葵花宝典》初出江湖,为广大武侠迷朋友塑造了一个原汁原味的金庸武侠世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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