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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考虑各种因素在法定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诉大连寰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市中区魔丸煮物食品店、安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寰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驳回光线公司对寰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6家加盟商的经营者除了安某某之外,滨州店和潍坊店的经营者景钰琇、威海店的经营者赵明明均没有参加诉讼。2.一审没有查清寰煜公司和6家加盟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寰煜公司是6家加盟商的经营主体,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使6家加盟商构成侵权,也与寰煜公司无关,应当由加盟商独立承担侵权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寰煜公司是6家魔丸煮物店的经营主体,但一审判决既让寰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又让魔丸煮物店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光线公司就同一事实重复获得赔偿。该矛盾也能说明一审未查清6家魔丸煮物加盟店与寰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4.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光线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并且涉案美术作品对于“魔丸煮物”的利润贡献率极其有限,“魔丸煮物”食品单价低,利润少。本案公证取证时并非相关电影热映期间。

  光线公司辩称,寰煜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魔丸煮物”明确涉及光线公司取证的济南、威海店,而枣庄、滨州、潍坊、威海店均有二维码,经扫描为寰煜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涉案6家店面使用的门头、装饰装潢、菜单、吧台等基本一致,风格也比较统一,加之各店面门头上的商标“魔丸煮物”注册人为寰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以证实寰煜公司参与各店面的实体经营,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某某述称,对寰煜公司的上诉没有异议。

  魔丸煮物店述称,对寰煜公司的上诉没有异议。

  魔丸煮物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驳回光线公司对魔丸煮物店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开庭前魔丸煮物店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不存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前提;2.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光线公司辩称,魔丸煮物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停止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某某述称,对魔丸煮物店的上诉没有异议。

  寰煜公司述称,对魔丸煮物店的上诉没有异议。

  光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寰煜公司、魔丸煮物店、安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光线公司“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寰煜公司、安某某赔偿光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魔丸煮物店赔偿光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3.寰煜公司、魔丸煮物店、安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3日,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公司)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川作登字-2018-F-00007967,作品名称《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以下简称“哪吒”),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可可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4年3月16日,作品登记日期2018年2月13日。2019年6月18日,可可公司在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川作登字-2019-F-00056596,作品名称《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魔王子”》(以下简称“哪吒魔王子”),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可可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7年7月7日,作品登记日期2019年6月18日。

  2016年11月9日,可可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可可公司(授权方)与光线公司(被授权方)为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电影角色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授权方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版权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永久,授权地域中国以及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以上述“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形象为主角的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票房突破50亿元,成为该年度票房冠军。2019年9月6日,中国国际动漫节开幕,《哪吒之魔童降世》同时获得第16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画长片奖金奖、最佳动画导演奖、最佳动画编剧奖、最佳动画配音奖四大奖项。同年9月26日,《哪吒之魔童降世》获得“新光奖”中国西安第八届国际原创动漫大赛最佳动画长片奖。

  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申请人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分别对济南、枣庄、潍坊、滨州、聊城、威海线下开设的6家“魔丸煮物”万达店内的吧台、宣传牌、纸盒、包装袋等物品图案形象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分别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其中,(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615号公证书的取证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取证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四楼“魔丸煮物”店,其中消费清单载明“魔丸煮物(济南魏家庄店)”。(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2670号公证书取证时间为2020年6月4日,取证地点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万达广场魔丸煮物,该门店悬挂营业执照为“聊城市东昌府区魔丸餐饮店”。

  上述济南、枣庄、聊城3家万达店取证过程中,微信打款账单明细均显示商户全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魔丸餐饮店”,潍坊、滨州两家万达店的商户全称为“商户_景钰琇”,威海万达店显示的商户名称为“商户_王静”。6家“魔丸煮物”万达店的装饰装潢基本一致,店内多处标有

  及

  ,共涉及五个被诉侵权图案,分别为“丸子头”“哪吒头部”“哪吒全身”“哪吒立体玩偶”“哪吒魔王子”,如下图:

  丸子头哪吒头部哪吒全身

  哪吒立体玩偶哪吒魔王子

  其中:1.济南店涉及“哪吒全身”(宣传牌)、“丸子头”(抽纸盒、纸袋);2.枣庄店涉及“丸子头”(吧台、纸袋)、“哪吒魔王子”(吧台)、“哪吒头部”(宣传牌)、“哪吒全身”(宣传牌);3.潍坊店涉及“哪吒全身”(宣传牌)、“哪吒头部”(宣传牌)、“丸子头”(纸袋);4.滨州店涉及“哪吒全身”(宣传牌)、“哪吒头部”(宣传牌)、“丸子头”(包装袋);5.聊城店涉及“哪吒头部”(宣传牌)、“丸子头”(吧台、纸袋)、“哪吒立体玩偶”(大型摆件)、“哪吒魔王子”(吧台);6.威海店涉及“丸子头”(吧台、纸袋)、“哪吒全身”(宣传牌)、“哪吒头部”(宣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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