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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侵权行为人侵权的获利情况,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普宁市畅响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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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畅响歌舞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畅响歌舞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沐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歌曲多为传唱度低的歌曲,点唱率极低,畅响歌舞厅没有因此获利,沐松公司也没有因此遭受损失,畅响歌舞厅无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考虑到畅响歌舞厅的经营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以及涉案作品的数量及知名度等因素,沐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受疫情影响,畅响歌舞厅在2020年至2021年时常需要停业限流,经营十分困难,且已经下架了所有侵权歌曲,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畸高。此外,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而沐松公司是一家专门代理版权的诉讼公司,通过规模性的商业维权诉讼已经取得了高额赔偿。

  沐松公司辩称,畅响歌舞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沐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沐松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畅响歌舞厅:1.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000元;3.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沐松公司是于2014年9月9日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演出经纪;从事文化娱乐经纪业务;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版权贸易;企业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票务代理;电脑图文设计、美术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销售等。2018年8月,沐松公司出版沐松音乐群星流行歌曲原人原版卡拉OK合集,即《流行歌曲群星汇(一)》。

  2020年7月3日,沐松公司委托田利平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证实田利平操作该包间内的音像设备并进行搜索、选择、依次点播:《爱情的赌局》等102首曲目。田利平对前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固定。

  畅响歌舞厅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畅响歌舞厅在庭审中确认对上述经营场所系其经营无异议,且未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一审法院将沐松公司起诉畅响歌舞厅侵权共102部作品清单与其提供的沐松音乐群星流行歌曲原人原版卡拉OK合集光盘的对应内容进行比对,起诉书列明的102首曲目均能在时间戳取证的视频中找到同名曲目,播放内容与沐松公司提供的出版光盘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焦点问题是:1.沐松公司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畅响歌舞厅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3.赔偿损失的数额认定。

  关于沐松公司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规定,本案中,沐松文化公司提交了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流行歌曲群星汇(一)》,该合辑为公开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合辑封底标注的版权信息,按照上述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沐松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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