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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逾期利息或复利均不能再计收复利,对于期内利息只能计收复利不能再计收罚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诉阿克苏恒通果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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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阿克苏恒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有关利息的认定予以改判,驳回农行温宿支行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事实与理由:阿克苏恒通公司已经将贷款期内的利息全部付清,贷款本金到期后的罚息已支付到2022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阿克苏恒通公司给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且利息的起算时间未写明,判决不明确。
  农行温宿支行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期内年利率为4.35%,按月结息;罚息按照逾期分段计收,年利率在借期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为6.525%(4.35%×1.5);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复利年利率为6.525%。双方当事人约定原贷款期限一年即截至2020年11月7日,2020年10月27日阿克苏恒通公司归还200万元本金后提出展期申请,展期至2021年10月7日。经计算,阿克苏恒通公司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2年1月31日,在农行温宿支行欠正常息80,897.92元、罚息703,611.06元、复利1,993.51元,合计786,502.49元。期间,阿克苏恒通公司归还正常息80,897.92元、罚息669,898.7元、复利1,224.48元,合计752,021.1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阿克苏恒通公司仍欠本金30,999,876.24元、拖欠利息34,481.39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农行温宿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阿克苏恒通公司立即履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及贷款还本计划确定的还款义务;2.判令阿克苏恒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贷款利息168,562.50元,合计45,168,562.5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以农业银行贷款系统提取的数据为准),利随本清;3.判令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阿克苏恒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999,876.24元及利息(以农业银行贷款系统提取的数据为准),利随本清;2.判令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阿克苏恒通公司与农行温宿支行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阿克苏恒通公司向农行温宿支行借款50,000,000元,用于收购原材料(苹果),借款期限:1年(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7日)。阿克苏恒通公司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工业用房、工业用地设定抵押担保,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于2019年11月10日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2019年11月14日农行温宿支行将50,000,000元贷款打入双方约定的账户。2020年10月27日,阿克苏恒通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了每个月的利息。2020年10月30日,阿克苏恒通公司、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向农行温宿支行提交了48,000,000元借款展期申请,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为该展期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展期到期日起两年。2020年11月1日,《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贷款展期到期日为2021年10月7日。阿克苏恒通公司按约归还利息至2021年10月。截至一审法院开庭前(2022年2月8日),阿克苏恒通公司共偿还借款本金19,000,123.76元。由于阿克苏恒通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农行温宿支行与阿克苏恒通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贷款还本计划附表》,阿克苏恒通公司未履行分期还款约定。后农行温宿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口头通知阿克苏恒通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阿克苏恒通公司、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未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农行温宿支行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农行温宿支行与阿克苏恒通公司、陕西恒通公司、杨玉科订立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均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行温宿支行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阿克苏恒通公司未在2021年7月5日之前按约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亦未按约在2021年10月7日前还清全部贷款,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农行温宿支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宣布提前解除合同,虽然起诉时未到担保期限,但至本案审理时已到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间。阿克苏恒通公司欠付贷款本金事实清楚,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农行温宿支行为本案交纳的保全费、公告费属于合理费用,依法应当支持。综上所述,农行温宿支行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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