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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保证人知晓新贷系为偿还旧贷的,保证人对新贷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市华岩农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烨水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新贷与旧贷保....(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潜江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岩公司立即偿还潜江农商行借款本金6885764.83元,并支付潜江农商行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借款利息2423975.34元;从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8576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的标准计付利息,并按年利率10.08%的50%的标准计付罚息。2.判令华烨公司、张昌梅、严某某、鲁某某、单婷某某、张某某、华韵公司、金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华岩公司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后湖2018年0328号)一份,主要约定:华岩公司因借新还旧向潜江农商行借款7400000元,年利率10.08%,借款期限12月。同日,华岩公司又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签订《借款凭证》一份,将借款到期日期约定为2019年3月29日。上述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签订之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于2018年3月30日将贷款资金7400000元转入华岩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此笔借款由华烨公司、张昌梅、张某某、金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后湖2018年0330号、0336号、0338号、0409号)。该借款到期前,因华岩公司暂无能力偿还借款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经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与保证人金匙公司同意,三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后湖20190330号),约定借款展期后的剩余借款本金为6900000元,利率为年利率10.08%,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3月26日,展期后第6个月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第11个月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余款到期结清。该借款由华烨公司、张昌梅、严某某、华韵公司、鲁某某、单婷某某、张某某、金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后湖展期20190601号、20190602号、20190603号、20190604号、20190605号、20190607号、20190609号、20190327号)。借款后华岩公司仅向潜江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514235.17元及利息1080405.19元,其所欠借款本金6885764.83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一直未予偿还,潜江农商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了催收,但至今为止华岩公司一直没有清偿债务,且华烨公司、张昌梅、严某某、华韵公司、鲁某某、单婷某某、张某某、金匙公司也没有履行连带清偿义务。潜江农商行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华岩公司、华烨公司、张昌梅对潜江农商行主张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严某某、鲁某某、单婷某某、张某某、华韵公司、金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潜江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后湖支行2017年0328号、后湖2018年0328号)及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后湖20190330号)复印件,《保证合同》(编号:后湖支行2017年0327号,后湖2018年0330号、0336号、0338号、0409号,后湖展期20190601号、20190602号、20190603号、20190604号、20190605号、20190607号、20190609号、20190327号)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放款流水打印件,还款流水打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据。华岩公司、华烨公司、张昌梅对潜江农商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严某某、鲁某某、单婷某某、张某某、华韵公司、金匙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对潜江农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还查明,2017年3月28日,华岩公司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后湖支行2017年0328号),向潜江农商行借款8000000元。同日,金匙公司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后湖支行2017年0327号),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华岩公司暂时无力全额偿还借款本息而向潜江农商行申请贷款,并于2018年3月30日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后湖2018年0328号),贷款金额为74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华岩公司将其向潜江农商行所贷7400000元用于归还其于2017年3月28日向潜江农商行所贷8000000元中的剩余借款。

  2018年3月30日,华岩公司与潜江农商行所属后湖支行在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后湖2018年0328号)中还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9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350000元、6550000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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