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杨某驾驶小货车在北京市通州区站前街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致使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杨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但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杨某提供给理赔勘察员的驾照均系伪造。2019年3月,交通部门因杨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11月,杨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驾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注销。
据此,保险公司主张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其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同时,因提交伪造驾照被发现,杨某承诺同意保险公司免除本次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故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均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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