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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行为人对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其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毛某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控侵权行为人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阳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4142号民事判决;2、改判申请人阳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依法提出再审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涉及的驾驶员处于增驾后实习期的事实清楚,且各方没有异议,存在异议仅为是否属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另外,对于液化气罐的损失认定错误,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气罐报废期,而该天然气罐未经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和超出了三年的强制报废期,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牵引车的驾驶资格需要通过增驾取得,而在申请增驾时需要进行培训和考试,其中在增驾后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既是培训内容也是考试内容,对此每个申请增驾的驾驶人均是亲身经历的;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初领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都存在实习期,取得驾驶牵引车资格的只能通过增驾取得,与初领驾驶证明显属于不同概念,对于实习期不得牵引挂车仅是对增驾实习期进行的限制,更不会存在所谓的具体概念、涵义的不同解释;3、增驾后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增驾后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不受限制。根据“交通违章代码”第1237项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处罚记2分和罚款200元,此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且需要进行记分和罚款处罚,交警部门不认定违法和不处罚系其失职,但不等于这种行为不违法和不处罚;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其中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二)项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根据以上规定,即便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中的实习期增驾驾驶人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罚,属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属于免除责任范围,原审判决对于交警不认为系违法并进行处罚就不能免除保险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5、保险条款中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免除责任条款,系来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也是保险免除责任条款中的禁止性条款,对于该条款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6、本案投保人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在进行投保时,申请人向其提供了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等材料签收回执等,保险条款上的免除责任条款用黑体字加以区分其他条款,对于保险责任条款、免除责任条款等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告知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在其上均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已尽提示、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且在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在书写得到了免责部分明确解释说明并理解后盖章确认,更能证实申请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以上证据均已提交法庭,原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提示、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是错误的;7、原审中申请人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法条,并根据该车使用年限已超过四年,主张该车天然气罐未依法检验和已处于报废期,但原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事实上和法律适用的阐述及认定。因此,对于本案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系违法行为,也违反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中的禁止性条款,应当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得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交警部门没有进行违法认定并处罚,不影响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均符合免除责任情形;对于天然气罐认定为合法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本案中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系违法行为,且属于违反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条款的规定,只要该驾驶人存在以上情形,不论任何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申请人在投保时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于投保提示、解释说明均盖章进行了确认,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投保档案材料均能证实以上事实。2、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角度来讲,挂车没有具体区分全挂、半挂,仅是生产厂家基于连接方式不同进行的区分,而所有类型的挂车均需进行车辆登记,号牌以河北省内为例均为“冀+字母+数字+挂”,全挂车与半挂车在登记注册上没有区别;从取得驾驶资格角度来讲,持有B本的驾驶人只能通过增驾取得A2驾驶证,才能驾驶牵引挂车(当然包括全挂车或者半挂车等各类挂车)机动车,没有区分挂车的种类不同而取得驾驶资格的方式不同;行政法规规定的是增驾后一年的实习期,即增驾取得A2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原准驾车型不受限制,于此对于所有类型的挂车予以禁止规定。因此,道交法等法律法规、车辆管理部门、商业险示范条款均没有全挂车和半挂车的区分规定,仅有的是挂车的规定,该禁止性规定也是取得A2驾驶资格应掌握的驾驶知识和社会常识。3、“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规定,系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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