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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不能就非交通事故和非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事故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王某某、张某某、董某、王某1、王某2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事故发生在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张某某、董某、王某1、王某2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错误界定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结合本案,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王红波已经脱离了车体,处于车后方,此时王红波既非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体内人员,也非被保险机动车的控制人员,其地位与其他任意第三者无任何差异,且王红波也并非被保险机动车的被保险人。因此,王红波属于“第三者”范围。(二)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是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车上人员”既包括驾驶员也包括处于车上的人员,驾驶员只是一种身份的称呼。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本车驾驶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故本案中王红波在卸货时已脱离了车体来到车后,失去了对该车的操作和控制,此时的身份已不再是驾驶人员,也无法再行使驾驶人员的责任,其身份已由“驾驶员”的身份转化为了与车体完全分离的“第三者”,当面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时,其地位与“第三者”无任何区别,故应当认定在事故发生时王红波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1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人民保险安阳公司辩称:(一)本案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王红波系在下车卸矿渣过程中被自己车上的矿渣掩埋致死,其受害过程根本不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的伤害,而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被货物掩埋致死。因此,本案事故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意外事故,而不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另,卫辉市王氏水泥厂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二)本案受害人系事故车辆合法驾驶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本案车辆驾驶人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在王红波下车卸货过程中,其仍为车辆驾驶人身份,仍负有控制车辆及确保安全装卸的义务,案涉事故正是由于驾驶人王红波自己未能审慎注意车辆装卸安全及自身安全导致,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车下,并不能因其下车后所处空间位置发生变化而转化为被保险机动车的第三者。(三)王红波在卸货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货物掩埋致死,王红波作为涉案车辆驾驶人,既是本案事故的侵权人同时又是受害人,即“自己对自己侵权”,其本人对自己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不得主张“自己赔偿自己”,否则将违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四)本案受害人既不是合同的投保人,也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如果按照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王某某、张某某、董某、王某1、王某2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人民保险安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张某某、董某、王某1、王某2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22708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民保险安阳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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