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焦作远大公司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某、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产生的损失。山阳区法院以财产保全法院是焦作中院为由,将该案移送一审法院。
另查明,樊某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担任焦作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1%控股股东管理公司期间,除领取公司薪酬之外,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与虚假工程项目、个人收取销售焦作远大公司装修家具款等手段,非法侵占造成焦作远大公司1000余万元损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焦作公司客户的贿赂,并通过虚开工程量、虚构工程合同的方法虚开发票金额2010余万元。焦作中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08刑终348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樊某某退赔焦作远大公司经济损失1175.575202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未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二是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三是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与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樊某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还应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焦作远大公司主张樊某某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则焦作远大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樊某某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焦作远大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仅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事由,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而申请财产保全,仅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最终的裁判结果来衡量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就本案来讲,原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樊某某的诉请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案件裁判结果仅应当作为考察“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而非唯一因素。樊某某依据有焦作远大公司及冯许军签字盖章的协议起诉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事实前提基础,樊某某起诉并申请保全,也提供了保全担保,可见樊某某并非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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