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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免责事由及条款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投保人亦知晓,保险人不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马士某某、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士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财保菏泽分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26.587万元保险金;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主要理由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对“实习期”约定不明。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条款中没有对“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做出明确界定,原审法院应依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12个月为实习期,该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因公安部的规章规定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习期不尽一致,特别是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没有规定增驾实习期,在国务院和最高法未作出明确解释性规定的情形下,而且公安部颁布的规章不属于保险法解释二十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条款中没有对“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做出明确界定。原审法院应依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即,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人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有关“实习期”的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故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易产生歧义,因此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应当较之其他免责条款更为“明确、详尽”,即保险人应将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到底系何种含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相应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原审法院未正确识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之间的位阶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系行政法规,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属于公安部的规章规定。原审法院不应将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作为审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仅履行提示义务即可,不再需要对此类禁止性规定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对于增驾实习期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应当首先区分其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从具体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但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实习期仅指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不包括增驾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规定实习期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但该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规定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禁止性规定”,即公安部的部颁规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三、A2驾驶证所对应的准驾车型为牵引车,准驾车辆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既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向驾驶人颁发了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说明驾驶人已经取得了驾驶与A2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而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驾驶人熟悉相应车型的性能、运行等驾驶情况,如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型车辆,就失去了实习期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同时,驾驶人于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仅是违反了部门规章,其后果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仅以此作为免责事由则变相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对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仅是笼统地确认表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其作了说明,并未体现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中“实习期”适用何种解释向其作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关于实习期免责条款的说明程度并未达到“明确”,相应免责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应当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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