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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张产品侵权赔偿的应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欢达国际有限公司诉式卡(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主张产品侵....(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欢达公司一审诉称:2017年2月式卡公司向其所有的“SinoEnergy8”轮供应一批船用油漆,用于货舱涂层。2017年4月,“SinoEnergy8”轮完成货舱特涂后开航。2017年5月后,船员发现船舶货舱油漆涂层存在出锈、开裂或脱落的情况。为此,“SinoEnergy8”轮于2017年8月返回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冲船厂)进行货舱油漆涂层修复。欢达公司认为,式卡公司提供的油漆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其负责并赔偿欢达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油漆涂层修补费用、洗舱费用、港口使费、油料费用、各项检验费用及船舶营运损失等。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式卡公司向欢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85,417.53美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美元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式卡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式卡公司一审辩称:欢达公司明确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产品质量瑕疵的侵权责任。截至目前,欢达公司仅举证证明了损害结果,对于涉案涂料的质量瑕疵以及质量瑕疵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未举证。本案事实为2017年2至4月,式卡公司向欢达公司供应了船体以及货舱的两批涂料,船体的涂料部分货款已经结清,而货舱的涂料据欢达公司反映发生出锈和开裂,式卡公司第一时间安排品牌方的技术顾问登船检验,得出结论是涂料热固化没有按照正确方式进行所导致的出锈和开裂,以及施工作业后欢达公司立即进行了两次甲醇运输,并在甲醇运输后过早洗舱造成了不规范清洗引发了货舱内部的油漆出锈开裂。欢达公司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只能归因于欢达公司和船厂的施工不当,式卡公司不应承担欢达公司诉请的所有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2至4月,式卡公司向欢达公司所有的“SinoEnergy8”轮供应一批船用油漆,用于货舱涂层,油漆品牌为PPG,型号为PHENGUARD930BASOFFWHITE、PHENGUARD935BASPINK、PHENGUARD940BASGREY。

  2017年4月,“SinoEnergy8”轮完成货舱特涂后开航。2017年5月,船员发现船舶货舱油漆涂层存在出锈、开裂或脱落的情况。为此,“SinoEnergy8”轮于2017年8月返回船厂进行货舱油漆涂层修复,并要求式卡公司派服务工程师登船,会同船厂方进行涂层状况勘验。2017年8月14至16日,式卡公司指派油漆品牌方PPG的技术服务代表登船进行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调查发现各个货舱涂层均有不同程度的起泡,一些气泡破裂并开始生锈,这些气泡及破裂主要出现在内底,在船舱的舱顶板和舱壁上几乎看不到任何缺陷。根据船方介绍,“SinoEnergy8”轮于2017年5月25日装载甲醇,6月19日卸载,6月20日向船舱内注入淡水,并用水浸泡内底和货舱泵;7月14日装载甲醇,8月11日卸载,8月12日向船舱内注入淡水,并用水浸泡内底和货舱泵;在装载甲醇前采用蒸汽进行了热固化。甲醇是一种侵蚀性货物,只有在涂层系统后固化或热固化时才能运输这些侵蚀性货物,建议使用热水进行热固化,在装载这些货物之前,船舱必须干燥、无湿气,运输这些货物后,船舱不应接触水,在恢复原状前,蒸汽、压载水或水性货物不得与涂层接触,可通过使用干燥空气将船舱彻底通风直到船舱处于稳定的除气状态来实现。调查结论认为,船舱内出现起泡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未正确进行热固化,以及在甲醇卸载后过早与水接触。

  2017年8月14至26日,“SinoEnergy8”轮在船厂进行了补漆修复工程,使用的仍为PPG品牌的PHENGUARD930BASWHITE、PHENGUARD935BASPINK、PHENGUARD940BASGREY型号油漆。2017年10月12日,油漆品牌方PPG的技术服务代表登船对“SinoEnergy8”轮货舱内现有的涂层状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调查发现总体状况良好,在内底观察到开裂、起泡,在货舱的其他区域几乎未观察到任何缺陷,除了在舱壁下部区域和梯子上发现少量起泡和开裂。

  一审法院另查明:

  2016年10月25日,欢达公司将“SinoEnergy8”轮期租给中能航运有限公司,租期为33-36个月,租金为每日25,000美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船舶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欢达公司为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准据法。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故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欢达公司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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