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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汉福启东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证明产品缺陷不适....(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汉福启东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福)

  被告二:汉福启东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汉福)

  2014年4月4日,上海汉福中标原告LNG船液货舱除湿装置项目。同年4月25日,原告与上海汉福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上海汉福采购若干台风量除湿装置。合同还约定:质量保证期限为设备交验后的12个月,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上海汉福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原告自行检验、当地国家质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原告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汉福提出索赔;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保期内,原告和上海汉福不能就产品缺陷修理、置换、赔偿达成一致,原告可根据国家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发现的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点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向上海汉福提出索赔。

  2015年1月23日,原告在江苏启东对4台风量除湿装置进行了出厂前的验收,验收结果为达到出厂标准。同年2月28日,上海汉福出具涉案除湿机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记载:制造商为上海汉福和启东汉福,地址为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天路38号;产品引用标准和规范为Q/VAVA1-2012-特种全新风除湿机组,GB/T20109-全新风除湿机,GB/T19411-除湿机。同年9月28日,原告与上海汉福在原告长兴岛船厂验收通过了涉案除湿机组。涉案除湿机组铭牌上记载了上海汉福和启东汉福两家公司。两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涉案除湿机组在江苏启东生产制造,但是上海汉福租用了启东汉福的厂房和设备进行制造,启东汉福并非涉案除湿机组的生产商。

  2016年6月17日17点36分左右,原告保安人员发现位于长兴岛0号基地码头舾装的H1718A船4号液货舱穹顶外上方的涉案除湿机组发生燃烧,立即通报原告生产部门。原告自行组建并驻扎在0号基地的厂内消防队随即赶赴现场处置。当日18点22分,上海汉福接到原告电话通知涉案除湿机组着火,随即派员于当晚20点20分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上海汉福工作人员发现涉案除湿机组已经从船上被拆卸吊装至码头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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