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诉贵阳市潮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通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91首音乐电视作品(后附清单);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36114元,其中经济损失人民币109200元(91首×1200元/首)、利息13104元(以1092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以原告2019年9月24日起诉之日倒推2年,即2017年9月24日为起算时间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被告全部付清时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理费用13810元(点播歌曲实际消费费用50元、住宿费1040元、生活费320元、交通费400元、律师费用1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力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500元(91首×500元/首)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被告潮歌娱乐一审辩称,其与音集协签订有著作权许可协议。

  一审经审理查明,《通力时代经典合辑》、《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系由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音乐电视作品DVD,两张合辑共收录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170部作品。二合辑的封底均显示“通力公司提供版权”,出版信息均为“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以下简称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并有相应的出版号、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相应条形码。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出版证明》载明:《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通力时代经典合辑》(专用书号分别为:ISBN978-7-7986-5775-3、ISBN978-7-7986-5804-0)由通力公司提供版权。中国ISBN中心于2019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通力时代经典合辑》系经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申请,后由该中心配发音像制品专用书号条码,《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专用书号条码为:ISBN978-7-7986-5775-3、《通力时代经典合辑》专用书号条码为:ISBN978-7-7986-5804-0。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回复函》载明: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官网上查询到978-7-900744是属于该社原电子出版物号段,其现在使用的音像出版物号段为978-7-7986。前述《出版证明》、《情况说明》、《回复函》等复印件均经公证处公证与原件相符。

  2019年1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并进入包房,操作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被诉侵权作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手机对其进入被告的情况及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录像后,通过其到达被告经营场所时下载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APP进行固化,并将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载明:“申请人:林锦士”;“申请时间:2019-1-1218:13:35”;“位置信息:纬度:26.636953经度:106.619692”。此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消费在被告处取得消费收据1张,载明金额为50元。收据上加盖有“贵阳市潮歌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经比对,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取证的91部作品内容与《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通力时代经典合辑》DVD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

  又查明,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中心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筹备成立。是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13396-2009)的执行机构,负责中国ISRC编码的分配、管理与维护以及相关数据库的建立和运维等。经本院登录“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中心”网站查询,案涉作品的ISRC编码与在《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通力时代经典合辑》两张合辑中载明的ISRC编码均一致,且案涉作品的制作者均显示为原告“通力公司”。

  另查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出具《关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说明》载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的我国可信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国家授时中心主要负责该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建设、应用开发、技术支持以及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商业化运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是解决电子签名有效性和数据电文(电子文件)时间权威问题的有效方式。

  再查明,被告潮歌娱乐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现处于经营存续期间。2020年6月16日,被告潮歌娱乐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由音集协授权被告潮歌娱乐在其经营场所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审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且该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的放映权;三、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四、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涉案91首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在《通力时代经典合辑》、《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中,该专辑署名的著作权人为通力公司,同时原告提交的中国ISBN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出版说明》等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之证据。故对原告享有案涉作品著作权予以确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