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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引人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权利人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的关联,造成市场混淆,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明知在先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央视动漫公司上诉请求:1.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央视动漫公司1994年三个人物概念图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角色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小头爸爸”相同或近似的文字;4.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5.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在先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了央视动漫公司1994年三个人物概念图美术作品著作权,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角色名称为公众熟知,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小头爸爸”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鉴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多项侵权,一审判赔数额不当。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央视动漫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几乎未考虑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答辩意见;2.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没有证据支持;3.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涉案使用的人物形象是由刘泽岱“94形象”独立演绎或创作而来,不侵犯央视动漫公司著作权;4.央视动漫公司主张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涉案的商品与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核定的第41类服务不类似,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5.一审法院认定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使用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没有法律依据;7.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显然畸高。

  京东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央视动漫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认定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确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实施了侵犯央视动漫公司商标权、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拼图产品等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拼图产品,官方微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使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标志,以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5.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文字中的任一文字;6.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漫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7.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微博,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在已生效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北京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8)京行终4494号、4496号行政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074号、19075号民事判决中,均确认以下事实:刘泽岱于1994年用铅笔勾画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概念图,构成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中央电视台享有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见附件一)、“小头爸爸”(见附件二)、“围裙妈妈”(见附件三)三个人物形象是1994年刘泽岱铅笔所绘人物概念图的演绎作品,中央电视台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泽岱1994年人物概念图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声明,中央电视台许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人物形象、商标,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人物形象进行改编、编辑和演绎,并在相关维权案件中有权主张《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及相关民事权利。此后,央视动画公司改编推出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其享有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以及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泽岱1994年人物概念图和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相关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央视动画公司所有。

  本院(2018)京行终4494号、4496号行政判决进一步认定:刘泽岱虽然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用铅笔勾画了概念图,但该作品是在相关小说和剧本基础上对人物形象的创作,并非对“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名称或《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名称的创作,且该作品并未进行单独发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积累。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公司《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最终完成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等动画角色造型工作和整部动画片的创作。《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已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亦已为相关公众熟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并非固定搭配词组,随着《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广泛持续播放,“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对应关系。该案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和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围裙妈妈”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此外,除“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外,该案商标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头儿子的秘密计划”、“小蝌蚪找妈妈”等多个商标,说明其对于知名动画片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动画片知名度的意图。

  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补充查明:郑春华所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一书曾荣获“全国优秀少儿读物一等奖”“陈伯吹儿童文学大奖”“宋某某儿童文学佳作奖”等多个奖项。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曾荣获“金鹰奖”“金童奖”、1998年2月中央电视台授予的“1997年度优秀节目二等奖”、1998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的“第四届少儿《金童奖》动画节目二等奖”、2011年5月中国国际动漫节“第七届特别贡献奖”、2011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的“首届中国十大优秀原创动画企业”、2011年10月中国西部动漫文化节“2011年优秀动画系列片奖”,以及“最佳动画电视片奖”“电视动画节目大奖”等多个奖项,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列为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十五部优秀动画片之一。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还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

  2013年11月4日,中央电视台将19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京作登字-2013-F-00345835号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大头儿子卡通形象;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刘泽岱;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首次发表日期:1996年6月1日。

  2014年1月21日,央视动画公司将20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京作登字-2014-F-00001590号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大头儿子卡通形象;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央视动画公司;著作权人:央视动画公司;首次发表日期:2013年11月28日。

  中央电视台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见附件四),并于2003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录像带制作;摄影报道;摄影;新闻记者服务;新闻报道;(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商标注册人是中央电视台,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2007年3月13日,中央电视台许可央视动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永久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维权案件中主张商标权、著作权及相关民事权利。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策划(除演出中介);动漫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国内广告代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销售服装、服饰、玩具”等。

  2019年8月26日,央视动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登录互联网,在“京东商城”电子商务平台上浏览相关页面,下单购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拼图”欧版4盒装1套和欧版3盒装1套,价格分别为78.5元、57.1元。销售者是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年8月30日,央视动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接收了快递员运送的上述商品。通过手机扫描商品上附带的二维码进行商品验证,直接进入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浏览相关页面,并打印;其使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通过浏览器登录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官网(网址www.datoulove.com),浏览相关页面,并打印;其使用手机登录“微博”APP,登录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官方微博,浏览相关页面,并打印。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公证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对该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附带出具了(2019)京信德内经证字第957号、958号公证书。央视动画公司指控其购买的两款“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拼图”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包括:第一,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和产品图案上,带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以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商品包装上注明“制造商:鸿利玩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授权商:上海妙咪贸易有限公司卡通形象授权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上,有2200余条对该被控侵权产品的用户评价。

  第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注册的“大头Family”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4月8日在腾讯平台完成认证。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页面上使用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以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还通过使用大量、不同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进行企业介绍,并宣传推广使用上述人物形象的其它衍生品。

  第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在其主办的官网(网址www.datoulove.com)上使用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以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通过使用大量、不同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进行企业介绍,并宣传推广使用上述人物形象的其它衍生品。

  第四,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注册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DATO”官方微博,在微博栏中使用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

  另查,央视动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更名为央视动漫公司。

  又查,在本院(2018)京行终4494号、4496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判决中,该案诉争商标注册人是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其申请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大头儿子的秘密计划”“小蝌蚪找妈妈”等多个商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兰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之一。

  再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粤03民终19074号、19075号央视动画公司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两起二审案件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提出的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来源于刘泽岱1994年创作的美术作品,以及该公司股东之一洪亮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抗辩理由,并认定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同案其他被告在“SUNI立尼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儿童智能早教机”上使用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的1995版、2013版动画片中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并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分别赔偿央视动画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万元。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授权书》、(2019)京信德内经证字第957号、958号公证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京行终4494号、4496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074号、190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否侵害央视动漫公司著作权的问题。

  中央电视台享有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是1994年刘泽岱铅笔所绘人物概念图的演绎作品,中央电视台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泽岱1994年人物概念图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央视动漫公司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制作了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其享有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以及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该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泽岱1994年人物概念图和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相关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央视动漫公司所有。

  上述事实属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在本案中就著作权权属和其使用作品合理来源问题提交的证据、陈述的理由与前述案件基本相同,故在其未提供足以推翻在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之既判力相冲突的前提下,对以上判决认定的著作权权属事实再次予以确认。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央视动漫公司对他人侵害中央电视台就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享有的演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经比对,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上使用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与1995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并与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在人物的头、身比例,脸型、发型、眼睛轮廓、眉毛等细节特征上基本相同,使用了央视动漫公司在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前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曾接触过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动漫公司上述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卡通形象授权人,其行为亦构成对中央电视台的1995版、央视动漫公司的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演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否侵害央视动漫公司商标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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