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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从直播中盈利的直播平台对其平台上直播及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络直播平台与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斗鱼公司申请再审称,1.斗鱼公司并未因涉案视频的在线传播实际获益或具有获益的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斗鱼公司享有对涉案视频的收益属于事实认定有误,且斗鱼公司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2.斗鱼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予以分析和考虑,一、二审判决并未涉及斗鱼公司的过错。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斗鱼公司是涉案视频的权利人,但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及斗鱼公司获得何种权利没有予以审理和认定。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音著协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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