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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办平台系统发送邮件向公众提供作品,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超星神州科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邮电大学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侵权人未经许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山图书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科出版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在线文献传递是国内外图书馆普遍采用的通用服务,依据其技术原理可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最终提供《计算机组成原理(第五版)》(简称作品一)、《计算机组成原理试题解析(第五版)》(简称作品二)、《数学逻辑与数字系统(第四版)》(简称作品三)、《数字逻辑与数字系统解题指南(第四版)》(简称作品四)、《计算机组成原理解题指南(第四版)》(简称作品五)、《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第三版)》(简称作品六)、《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简称作品七)、《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简称作品八)、《SPSS(PASW)17.0在医学统计中的应用(第四版)》(简称作品九)、《领导艺术一门可操作的学问》(简称作品十)(以上作品统称涉案作品)的是中山图书馆,且中山图书馆在线进行文献传递的行为合法合规,不构成侵权。中山图书馆依法依规参加了全国参考咨询联盟,建立了服务平台开展文献传递服务,符合《公共图书馆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图书馆在线传递文献从技术原理而言,类似于“滴滴打车”软件,即任意公众向提供文献传递服务的图书馆联盟发出阅读作品的请求,该请求能够到达该联盟内所有图书馆成员,最终只要有其中任意一家图书馆应答和提供作品即可。因此,中科出版公司在进行公证取证时提出的对涉案作品的调阅申请请求,实际上是发送给所有图书馆联盟成员的,并不唯一指向中山图书馆,进而根本无法认定是中山图书馆最终提供了涉案作品,完全有可能是其他图书馆提供了涉案作品。2.文献传递服务仅提供涉案作品极小部分内容供读者试读,不会也不可能提供涉案作品全部内容,一审判决基于“推定”认定中山图书馆提供了涉案作品全部内容从而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重大错误。涉案平台的声明中已明确显示,平台在提供作品时是“随机选取”小部分内容,且对涉案作品采取了每本图书单次咨询不超过50页,同一图书“每周”咨询量不超过全书20%的技术限制手段,在上述“随机选取”以及技术手段的双重限制下,公众客观上不可能获取涉案作品全部内容。3.一审法院认定中山图书馆和读秀公司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构成共同侵权且承担连带责任,系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读秀公司仅提供网络搜索服务,中山图书馆仅提供参考咨询与文献传递平台,尽管在“读秀网”搜索涉案作品并点击作品详情页的“图书馆文献传递”可跳转至“全国参考资讯与文献传递网”,但“全国参考资讯与文献传递网”中汇聚了海量图书和全国范围内众多各类图书馆的全部图书资源,中山图书馆和读秀公司不可能就海量图书中的涉案作品的提供存在共谋与合意。4.中山图书馆未侵犯中科出版公司的版式设计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5.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较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应予纠正。大多数涉案作品属于理工科教材,此类教材以公式、原理等内容居多,市场上同名作品或同类作品较多,且涉案作品均为多次修订后的修订版或为汇编作品。作品七、八也是对于政府公开政策性文献的介绍和指引,较多引用了政府公报性文件内容,独创性较低。

  读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科出版公司一审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读秀公司构成侵权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判决,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读秀公司构成侵权的主要事实依据是中科出版公司提供的(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420、10421、10408、10406号公证书(简称第10420、10421、10408、10406号公证书),但上述公证书中,中科出版公司通过电子邮箱获取涉案作品的时间明显早于其申请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重大瑕疵。2.中科出版公司未取得涉案合作作品全部作者的授权许可,无权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作品一至六、作品九由多人创作,属于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只有取得上述全部作者的授权方可认定为取得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科出版公司仅与白中英及其代理的少数作者签署图书出版合同,无权取得上述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且白中英与本案和侵权赔偿金具有极大利害关系,其在本案中单方出具证明的时间,均在本案诉讼中,不得对抗作品原始出版合同和涉案作品前言部分的证明效力。3.涉案作品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读秀公司的关联方世纪超星公司已经在先获得了相关作者的授权,因此就相关作者已经授权的部分作品内容理应不构成侵权。4.读秀公司仅提供网络搜索、链接服务,涉案作品并非读秀公司提供,也不存储于读秀公司的服务器上,读秀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5.读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既非明知也非应知,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6.一审法院认定读秀公司和中山图书馆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构成共同侵权且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读秀公司仅提供图书搜索服务,中山图书馆提供参考咨询与文献传递平台,尽管在“读秀网”搜索涉案作品并点击作品详情页的“图书馆文献传递”可跳转至“全国参考资讯与文献传递网”,但是“全国参考资讯与文献传递网”中涵盖了全国众多图书馆中的海量的图书资源,读秀公司对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既非明知也非应知,因此仅凭此难以认定读秀公司与中山图书馆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更不应认定读秀公司和中山图书馆对于提供涉案作品存在主观上的合意和共谋。7.对于作品一至六、作品九,一审判决对“个人作品”的认定和理解错误。一审判决并未否认读秀公司提交的《个人作品授权书》的真实性,但将“个人作品”狭隘的理解为“个人独自完成的作品”,结合在先判决以及《个人作品授权书》的上下文,应当理解为包含相关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作品以及相关作者与他人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的全部授权。且如果涉案作品为可分割作品,相关作者已经在先作出授权,中科出版公司无权主张权利;如果涉案作品为不可分割作品,相关作者当然有权就其与他人合作作品在先对外授权给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超星公司),中科出版公司无权再主张权利。8.作品七、八,出版及发行工作的委托并不包含对作品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委托和授权,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9.一审判决认定读秀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结果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属于和中山图书馆通过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读秀公司就读者的搜索服务请求从读秀公司页面链接跳转至中山图书馆的全国图书馆咨询联盟的合作模式,向联盟内的众多图书馆发出,最终提供的搜索结果既不唯一,更不确定。

  中科出版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超星公司述称,一审判决未判令超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超星公司表示认可。同时,超星公司同意中山图书馆、读秀公司的上诉主张。

  北京邮电大学述称,一审判决关于北京邮电大学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未参与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同时,北京邮电大学对于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均不知情。

  中科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读秀公司、中山图书馆、超星公司及北京邮电大学立即停止使用中科出版公司出版的涉案作品;2.判令读秀公司、中山图书馆、超星公司及北京邮电大学共同赔偿中科出版公司经济损失518.4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包括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0日,白中英(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一中文版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作者稿酬汇入处”记载有“王智广、李小勇、张天乐等26人”等内容。2013年1月20日,戴志涛、杨春武、赖晓铮、覃健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白中英作为办理该书出版事宜的代理人。作品一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3年3月出版,署名“白中英、戴志涛主编,赖晓铮、覃健诚、杨春武编著,杨士强主审”,全书538千字,前言部分记载有“冯一兵、张杰……等参与了第五版文字教材、CAI课件……等的编写和研制工作,限于版面,未能在封面上一一署名”等内容。2015年11月16日,白中英出具说明称作品一的作者系白中英、戴志涛、赖晓铮、覃健诚、杨春武,承担部分辅助和协助工作的其他同志并非该书作者。

  2013年1月10日,白中英(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二中文版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作者稿酬汇入处”记载有“杨春武、白媛、覃健诚等22人”等内容。2013年1月20日,戴志涛、王智广、张天乐、李小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白中英作为办理该书出版事宜的代理人。作品二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3年3月出版,署名“白中英、戴志涛主编,王智广、张天乐、李小勇编著,王某某义主审”,全书300千字,前言部分记载有“参加本书编写的和CAI课件、自测试题库……研制工作的还有赖晓静、覃健诚……等老师,以及研究生吴锟、李贞……等,限于幅面,封面上未能一一署名”等内容。2015年11月16日,白中英出具说明称作品二的作者系白中英、戴志涛、王智广、张天乐、李小勇,承担部分辅助和协助工作的其他同志并非该书作者。

  2007年11月29日,白中英(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三中文版(简体字)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由乙方负责法律维权,合同有效期15年,“作者稿酬汇入处”载有白中英、方维、余文、杨秦、白媛的名字。2007年11月29日,方维、余文、张天乐、杨秦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白中英作为办理该书出版事宜的代理人。作品三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07年11月出版,署名“白中英主编,方维、余文、张天乐、杨秦编著,陈国良、程旭主审”,全书326千字,前言部分记载有“杨春武、冯一兵……等参与了第四版教材配套教学仪器和教学软件的研制,限于幅面,封面上未能一一署名”等内容。

  2008年4月30日,白中英(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四中文版(简体字)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由乙方负责打击盗版及维权工作,合同有效期15年,除封面编著人外,“作者稿酬汇入处”还记载有“等25人”等内容。2008年4月22日,白媛、高莉、覃健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白中英作为办理该书出版事宜的代理人。作品四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08年8月出版,署名“白中英主编,高荔、白媛、覃健诚编著”,全书203千字,前言部分记载有“参加本书编写和自测试题库、习题答案库研制的还有方维、余文……等,限于幅面,封面上未能一一署名”等内容。2015年11月16日,白中英出具说明称作品四的作者系白中英、白媛、高莉、覃健诚,承担部分辅助和协助工作的其他同志并非该书作者。

  2008年5月15日,白中英(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五中文版(简体字)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法律维权事宜由乙方负责,合同有效期15年,“作者稿酬汇入处”写有白中英的名字。2008年5月15日,戴志涛、倪晖(其签名处“晖”字与作品封面、授权委托书条款中“辉”字不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白中英作为办理该书出版事宜的代理人。作品五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08年8月出版,署名“白中英主编,戴志涛、倪辉编著”,全书233千字。

  2011年1月6日,张忠占(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六中文版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2011年1月12日,王松桂、张忠占、程维虎、高旅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忠占作为办理该书出版事宜的代理人。作品六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1年12月出版,署名“王松桂、张忠占、程维虎、高旅端编”,全书350千字。

  2012年11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简称机关服务中心)(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七中文版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作品七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2年12月出版,署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著”,全书385千字,内容简介部分显示有“《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阐述了2013年申请须知和限项申请规定以及各类项目资助政策,指导申请人自主选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该指南就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环境条件项目系列分别进行介绍,是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等内容。

  2011年10月13日,机关服务中心(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八中文版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作品八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1年11月出版,署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著”,全书363千字,内容简介部分显示有“《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阐述了2012年申请须知和限项申请规定以及各类项目资助政策,指导申请人自主选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该指南就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环境条件项目系列分别进行介绍,是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等内容。

  中科出版公司为证明机关服务中心有权签订上述合同,向本院提交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有关事宜的复函”。该复函记载:机关服务中心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承担项目指南出版及发行工作。

  2010年5月4日,马斌荣(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九中文版(简体字)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作者稿酬汇入处”有马斌荣、徐文云的名字。作品九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0年6月出版,署名“马斌荣编著”,全书378千字,前言部分记载有“我的博士研究生陈卉副教授参加了本书第十一、十二和十四章的编写和修改工作”等内容。

  2010年4月15日,董明(甲方)与中科出版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作品十中文版(简体字)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15年。作品十由中科出版公司于2010年11月出版,署名“董明著”,全书380千字。

  超星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的部分作者在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中科出版公司之前,已经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世纪超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白中英、杨春武、方维、高旅端、王松桂(甲方)分别于2003年3月17日、2003年12月18日、2004年1月4日、2003年2月28日、2003年3月12日与世纪超星公司(乙方)签订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收藏授权书》(简称《个人作品授权书》)。上述《个人作品授权书》的条款均较为类似,约定甲方将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给乙方。乙方向甲方赠送十年期读书卡。甲方成为数字图书馆的会员。十年期满后,乙方可应甲方要求继续赠送读书卡。

  中科出版公司主张超星公司提交的上述《个人作品授权书》系伪造,向本院提交了白中英、张天乐、方维、李小勇、董明五位作者的手写证明,上述作者均否认其曾签订过此授权书,白中英并补充说明落款处的E-mail非其本人的电子邮箱。

  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185号公证书,对中科出版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8月12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的海龙电子城的北京远大世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有关产品的取证行为及过程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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