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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依据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向出租人主张相关的拆迁损失补偿利益的,法院应予支持

————温州市龙湾瑶溪金亿阀门厂诉张某某、王某1、方德某某、王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租人不享有依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一)二审以合同解除、无法续租为由判令张某某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首先,二审该裁判理由与当事人诉讼主张不符。龙湾阀门厂起诉主张,2017年5月12日评估拆迁补偿项目及金额时,其承租了张某某等四人的坐落永中永强路271弄4号(279、281、283号)厂房(以下简称案涉厂房),该部分拆迁补偿款系其作为厂房实际使用人而产生,故应由其享有。亦即,龙湾阀门厂系以其享有拆迁赔偿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以合同解除、无法续租为由要求赔偿。其次,二审认定合同解除缺乏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17年11月9日届满,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的案涉厂房搬迁腾空时间是2017年11月14日,已经超过了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本案诉讼中,双方均未主张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二审亦未认定租赁合同解除,龙湾阀门厂虽然上诉主张“张某某、王某1、方德某某、王某2已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向电力公司申请停用电,后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已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对案涉厂房粘贴封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二审认定本案赔偿基础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缺乏依据。最后,二审以无法续租为由判令张某某等四人承担责任缺乏依据。2016年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到期乙方(即邵建银)要继续租用,必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征得同意后方可另行签订合同。租赁期间,因政府征用或建设需要拆除的协议终止,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多余退还。”根据该约定,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龙湾阀门厂可以提出续租要求,但应依双方合意,因此,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能否继续租赁关系是不确定的事实,有赖于双方对租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张某某等四人并不负有必须继续出租厂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二审以龙湾阀门厂无法续租为由要求张某某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拆迁确定的腾空时间并非发生在租赁合同期限内,龙湾阀门厂在租期届满时自行搬离案涉厂房,其因租赁合同取得使用厂房的权益已因租期届满而得以满足,二审认定龙湾阀门厂有权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二)龙湾阀门厂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享有相应补偿款是否有依据。首先,龙湾阀门厂作为承租人不是法律法规确定的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据此,征收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是国家对被征收人物权的补偿,补偿项目均指向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某等四人与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湾管委会)签订的《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权利义务仅及于协议双方。龙湾阀门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承租案涉厂房而成为本次征收补偿的对象,其亦不是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无权直接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向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某等四人主张征收补偿利益,也不能依据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其主张的具体补偿款项,其主张享有拆迁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拆迁利益归属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龙湾阀门厂或者邵建银可以就其承租使用的厂房享有任何拆迁权益。作为承租人,除双方对拆迁权益分配协商一致外,龙湾阀门厂不能取得张某某等四人基于对被拆迁厂房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各项拆迁权益。最后,从具体赔偿项目看,拆迁协议确定的赔偿项目并不涉及龙湾阀门厂的利益。龙湾阀门厂主张享有的拆迁利益包括生产设备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装饰补偿与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等。关于生产设备设施补偿,龙湾阀门厂在租赁合同到期时需自行将生产设备、物料用品等搬离厂房,搬离费用亦应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出租人张某某等四人负担。关于内装饰补偿与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装饰装修物与承租房屋因附合发生添附,房屋所有人在租期届满时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所有权。因此,除非双方对此有约定,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即使存在装饰装修的事实,也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物的损失。鉴于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由该装饰装修物产生的任何补偿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与承租人即已不再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因此,本案龙湾阀门厂作为承租人无权要求取得装饰装修物的补偿款。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龙湾阀门厂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自应搬离案涉厂房,其无法续租,需要另择厂房继续生产经营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案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关于生产设备设施、停产停业损失、内装饰补偿与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等各项补偿项目是政府征收拆迁时,为认定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而采取的计算方式,与承租人无关。

  张某某等四人的申诉理由与抗诉意见一致,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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