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出租人负有保障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义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租赁物现状查明租赁物可以正常使用的,承租人不得以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绍兴千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绍兴精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千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精工商业、精工控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租赁房屋属性临时调整的文件由绍兴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7日颁布的绍政办发(2013)12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试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9月3日颁布的越政办发(2016)102号《关于利用工业产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新经济的实施意见》、绍兴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颁布的绍市规发(2017)28号《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兴袍江经开区管委会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精工酒店用品电商园”的专题会议纪要。目前有效的只有绍兴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颁布的绍市规发(2017)28号《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一审法院故意忽略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对2018年第15期会议纪要断章取义,认为涉案房屋可以不完成变更手续、不缴纳土地收益金,仅凭公示不用取得批准书就可以变更房屋用途及(2018)第15期会议纪要证明政府同意涉案建筑临时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用途,依据(2016)102号文件涉案房屋属于电商产业符合暂免收缴土地收益金的情形是错误的。四、一审法院片面理解双方合同目的是使用房屋错误。双方合同目的是租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商用的房屋,而精工商业提供的工业厂房至今未取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批准书》。一审法院认为千樾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房屋,尚未受到处罚,从而认定精工商业没有违约,没有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的判决对精工商业不按法律规定办手续的错误行为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弘扬了不正确的价值导向。五、2017年8月1日,精工商业绍兴精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爱多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旧货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三方合资成立项目平台公司即本案千樾公司,同时约定由股东亦即本案精工商业负责向政府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办理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手续。千樾公司分五次发函催办精工商业,要求尽快履行房屋用途临时调整义务,但其仍迟迟不予履行。后其虽提交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的申请并经公示,但自2018年12月10日至19日公示后,其仍无视绍兴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至今未履行向政府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并完善批准手续的义务,故至今精工商业仍未取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批准手续。六、一审法院对涉案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千樾公司与精工商业产生的争议不理不睬,尤其是千樾公司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拒付或少付租金的行为,不予审查涉案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因精工商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完毕规划审批手续,则千樾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或少付租金。七、一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也必然错误。精工商业存在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千樾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精工商业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千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精工控股系精工商业的唯一股东,且二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人员、财务资金等混同行为,应对精工商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千樾公司合法权益。

  精工商业辩称,本案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千樾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长期拖欠精工商业的房屋租金,千樾公司利用土地收益金缴纳事宜作为借口,意图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精工商业。一、千樾公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认定精工商业存在违约,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本案来看,根据千樾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租赁合同以及收益情况,千樾公司至少已与162家商户签订转租协议并实际盈利至少1980万元,千樾公司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租赁标的并对外进行转租,其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至于千樾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本案的合同目的是租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商用的房屋,对此精工商业认为对于不同于一般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特殊约定,但是根据本案合同的文义理解并不能反映出本案千樾公司主张的合同目的。而且从事实上讲本案千樾公司也已经将涉案承租的房屋用于商用,截止目前并没有出现不能使用房屋的情形,所以千樾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第13条的约定以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精工商业存在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二、千樾公司以相关政策性规定为由主张千樾公司未缴纳土地收益金存在违约,并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存在错误。1、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首先,本案的《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缴纳土地收益金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本案房屋租赁的前置条件或者出租方的义务,也没有约定建筑物性质一定需要转为商用,所以千樾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依据的情况下主张精工商业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而实际上千樾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租赁物,精工商业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千樾公司主张在《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由精工商业负责缴纳土地收益金,进而认为精工商业存在违约不当。理由:(1)《合作框架协议》系由精工商业与浙江爱多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旧货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其系对上述三方主体之间的约定。千樾公司不能以案外人的约定来推定精工商业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该主张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2)即使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该协议也仅仅是约定由精工商业缴纳土地收益金,但是具体的土地收益金则由千樾公司按照每年100万元的标准进行承担。《合作框架协议》之所以这么约定原因在于涉案的土地登记在精工商业名下,根据政策的要求只能以产权人的名义进行缴纳,当时很明确一点是土地收益金系由千樾公司承担。事实上,即使根据合同约定千樾公司认为本案需要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也应当及时通知精工商业并在全额提供土地收益金的情况下由精工商业配合缴纳土地收益金,但是很显然千樾公司也没有按照这种方式履行合同。所以,按照合同约定本案即使要缴纳土地收益金,实质上也系千樾公司的义务。2、从政策适用的角度来看,千樾公司在上诉期间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援引了已经失效的政策规定进行裁判。对此,精工商业认为:首先,本案土地最有针对性的政策就是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第15期《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该份会议纪要是针对该项目的特殊政策,具有直接的适用性。而根据该会议纪要明确涉案项目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建筑临时使用性质为商业用途的期限是5年,所以该份会议纪要确定了5年的用途改变期限,而从实际使用来看,涉案的项目也没有因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被查处,项目商户也没有因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所以该份会议纪要对涉案土地具备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效力。其次,2018年3月2日作出的该份会议纪要实际联席会议的时间是2017年8月10日,当时涉案的有关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的减免政策尚未失效,而以联席会议的形式作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也符合越政办发(2016)102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要求。所以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政策作出的裁判于法有据,千樾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3、从土地收益金的性质来看,千樾公司对于土地收益金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土地收益金并非系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前置条件,而是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后因为土地产生收益了需要向国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金,即使该款项没有缴纳也不会影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政手续,其最终法律后果也仅仅是由行政单位进行追缴,其本身不会影响已经办理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手续。三、千樾公司主张其不支付租金的理由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不足。本案《租赁合同》系双务合同,精工商业已经交付了租赁物并由承租人进行具体使用和转租,精工商业已经完成了先履行义务,至于千樾公司提到的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变更以及缴纳土地收益金,一方面合同中并没有将上述事项约定为先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根据第二点的陈述本案土地收益金的缴纳与否也不会影响到租赁标的的整体使用。所以千樾公司主张其不支付租金的理由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不足,实际上本案系千樾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想以此解除租赁合同进而将自己经营不善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精工商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千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精工控股辩称,一、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的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应体现子公司的相关数据,千樾公司所称其依据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应向精工商业交纳的水电费等费用,均在精工控股的账务账册中体现,这是因为一审提交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时间段内,精工商业为精工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此,母公司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应体现子公司的相关数据,精工控股财务报表中出现子公司精工商业并不代表两家公司存在财务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混同。二、精工控股属于规范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与精工商业财产混同的情况。1.精工控股每年均聘请位列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前列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的第三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不仅符合公司法六十二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