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威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斯威鸣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斯威鸣公司从2020年3月就开始通知银亿公司案涉场馆因疫情停业,并告知解除合同或延长租赁期限,一审判决称斯威鸣公司2020年6月才通知银亿公司解除合同并协商后续事宜,错误。(二)根据斯威鸣公司提交的证据,斯威鸣公司在2020年6月至8月30日的函件中均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三份资料均交给银亿公司的金姓负责人,银亿公司辩称没有该金姓负责人显然不属实,一审法院未通知该金姓负责人到庭核实,就认为2020年8月30日函件已经送达银亿公司的证据不足,错误。(三)案涉场馆位于小区内部,小区封闭直到2020年夏季结束,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5月至6月案涉场馆可以开放,错误。二、斯威鸣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解除不构成违约,不适用九民会纪要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错误。斯威鸣公司从2020年3月开始就主张解除合同,最晚于2020年6月第一份通知时也已经解除。另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双方的合同关系在疫情期间就应自行解除。
银亿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斯威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方签订的《会所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5日解除;2.银亿公司返还斯威鸣公司押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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