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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作为违约方以经营受疫情形势影响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且已停交租金、停止经营,但出租人不同意,双方形成合同僵局的,法院可以基于避免损失扩大的目的判决解除

————宁波斯威鸣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斯威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斯威鸣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斯威鸣公司从2020年3月就开始通知银亿公司案涉场馆因疫情停业,并告知解除合同或延长租赁期限,一审判决称斯威鸣公司2020年6月才通知银亿公司解除合同并协商后续事宜,错误。(二)根据斯威鸣公司提交的证据,斯威鸣公司在2020年6月至8月30日的函件中均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三份资料均交给银亿公司的金姓负责人,银亿公司辩称没有该金姓负责人显然不属实,一审法院未通知该金姓负责人到庭核实,就认为2020年8月30日函件已经送达银亿公司的证据不足,错误。(三)案涉场馆位于小区内部,小区封闭直到2020年夏季结束,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5月至6月案涉场馆可以开放,错误。二、斯威鸣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解除不构成违约,不适用九民会纪要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错误。斯威鸣公司从2020年3月开始就主张解除合同,最晚于2020年6月第一份通知时也已经解除。另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双方的合同关系在疫情期间就应自行解除。

  银亿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斯威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方签订的《会所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5日解除;2.银亿公司返还斯威鸣公司押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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