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对于是否属于政策性或者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应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依据,不宜采取宽泛的解释

————毛某某诉二道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裁判规则

  1.根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毛某某诉二道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行申42号
  毛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道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二道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和民主权的行政行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毛某某的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毛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长春市二道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毛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道区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吉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毛某某户籍登记为农业户口。1968年学校毕业后,毛某某回宏伟村工作。1979年3月,毛某某离开宏伟村,自行开办个体作坊。1983年全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宏伟村没有实行包产到户,采取以生产小队为单位参照企业的模式进行生产管理,由村委会统一经营、核算和分配。为遏制社员随意离开,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宏伟村村委会陆续制定了一些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如1986年4月《劳力管理规定》、1996年9月《对四、五、八队人员安置补偿处理意见说明》、2003年2月《宏伟村村规民约》等,这些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凡私自离开宏伟村三个月的,开除其社员身份,不再视为社员,不再享受任何社员待遇。根据宏伟村委会上述规定,毛某某离开宏伟村从事个体经营后,不再被视为宏伟村的社员,不享受任何社员待遇。1986年、1992年伊通河改造征用宏伟村部分集体土地,毛某某未分得土地补偿款。为此,毛某某等人向乡、区政府上访。2004年4月19日,二道区政府信访办公室、英俊乡政府作出《关于英俊乡宏伟村原社员(擅自离职后取消社员身份)要求恢复社员身份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宏伟村委会制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劳动纪律内容合法有效,不遵守劳动纪律、擅自离职、长期不上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享受权利,不能恢复社员身份。2011年1月20日,毛某某等上访人通过邮寄方式向二道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保护村民财产权和民主权利的法定义务。二道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毛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二道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二道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和民主权的行政行为。另查明,2004年7月14日,长春市政府下发《关于将英俊乡等5个“城中村”划归街道办事处代管的批复》,同意将宏伟村由东站街道办事处代管。2007年12月12日,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宏伟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撤销了宏伟村村委会。原宏伟村村委会被撤销后,其权利义务由长春市宏伟农工商公司承继。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认为,国家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即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特殊性,对村民委员会存在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需由法律规定。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1991年实施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如何救济未作明确规定。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由于毛某某所在的宏伟村于2004年划归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管辖,该办事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履行乡镇政府职责的行政机关。因此,二道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毛某某释明,但毛某某拒绝变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