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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与辽宁省阜新钜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案

裁判规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细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未责令钜成公司停产停业,被申请人有义务对自己的种球承担管护义务,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工作一直在推进,征收工作被迫停止是因为情势变更,农开行政策调整所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钜成公司答辩称:细河区政府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拖延评估和征收补偿,导致钜成公司的种球灭失,有细河区政府动迁办外业组长的证言为证。细河区政府辩称从未责令停产停业不符合事实。《东洼子区域龙湖西段路和电工街北段拆迁实施细则》已经规定了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的处理。二审判决认定细河区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论理充分,请求驳回细河区政府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细河区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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