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河区政府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未责令钜成公司停产停业,被申请人有义务对自己的种球承担管护义务,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工作一直在推进,征收工作被迫停止是因为情势变更,农开行政策调整所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钜成公司答辩称:细河区政府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拖延评估和征收补偿,导致钜成公司的种球灭失,有细河区政府动迁办外业组长的证言为证。细河区政府辩称从未责令停产停业不符合事实。《东洼子区域龙湖西段路和电工街北段拆迁实施细则》已经规定了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的处理。二审判决认定细河区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论理充分,请求驳回细河区政府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细河区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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