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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

————肖某某诉重庆某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肖某某诉重庆某精密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精密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公司)于2000年1月4日注册成立,肖某某于精密公司成立之日入职该公司,工作岗位为车工,双方于2007年12月29日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肖某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按《薪酬制度》执行。肖某某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但没有确定计件定额任务,通过工序流转卡记载数量,依据《员工工资管理办法》规定,计件工资包括计件工作+补贴,计算方法为:各工序产品计件单价×当月计件数量+各种临时性工作工资。产品的单价根据各工序劳动强度、工艺难度、单件加工时间等综合考虑;补贴包括各种社会保险补贴、加班费和各类津补贴组成。加班费为在法定工作日延时加班或周六以外的法定节假日上班产生的。肖某某每周工作6天,分早、中、晚班,除去用餐时间,每天工作7.5个小时,根据精密公司规定周六为正常工作时间,精密公司对肖某某建立有考勤记录,肖某某的工资按月计发,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计薪月,签字领取。
  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肖某某的工作岗位经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告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5月1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2008年3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008年11月1日肖某某向精密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随于当日离开公司,肖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11.2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2007年的平均工资为1285.9元,2008年的平均工资为1313.8元。精密公司累计扣取肖某某工资500元作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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