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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后,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应仅限于支付劳动报酬,其余有效劳动法律关系下的权利,劳动者不得再行主张

————杨某某诉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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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杨某某诉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一审:(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19号
  二审:(2016)渝01民终2439号
  【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骨科医务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每月税后工资为2万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11月4日,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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