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蔡某以星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等。该委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星格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234.02元,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星格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星格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川区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定送达后,星格公司再次以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错误为由,提出相同请求,向该院起诉并获受理。
[法院认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格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星格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2015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受理,立案案号:(2015)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该案审理过程中,星格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裁定按撤诉处理后,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现星格公司不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再次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星格公司对一审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星格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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