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上为利益第三人条款,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行使任意撤销权

————倪陆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通常系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倪陆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离婚协议 利他合同 利益第三人条款 直接请求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6349号(2017年11月28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57号(2018年9月12日)
  【基本案情】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