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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史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二手房买卖中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史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史某某、沈某某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18日,史某某、沈某某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同日,史某某、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房屋到手价不得低于1000万元,以1000万元为基础所得卖房款,其中部分用来偿还共同贷款,贷款金额约300万元,男方得400万元,剩余款项归女方。若房屋出售价款高于1000万元,增值部分男方得四成,女方得六成,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50万元给对方。同时,双方还约定系争房屋出售由女方处理,处理周期从2016年3月1日开始计算,处理有效期到2016年9月30日。

  2016年2月27日,史某某和沈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史某某将其拥有的系争房屋部分所有权转让给沈某某,转让价格为400万元,以及违约金100万元,并约定系争房屋内所有家具、电器均归沈某某所有。2016年3月11日、3月12日、3月13日,沈某某向史某某支付房款共计20万元。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016年3月8日,沈某某与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系争房屋总房价为1200万元。2016年3月10日,沈某某与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系争房屋买卖成交金额为1200万元,佣金2万元。此节事实于二审审理中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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