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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获得的年终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某诉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巩某某支付吴某某685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巩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吴某某与巩某某于2021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21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处置,双方结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巩某某的工资收入等共计十万元。吴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巩某某辩称,不同意吴某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上写的很清楚,我们没有共同财产,个人的钱归个人,我们说的很清楚约定的也很清楚。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有生育津贴。领取结婚证后,我给了吴某某2万元用于她自己的开销,养猫养狗。孩子出生后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个月1万元。婚姻存续期间,我的收入都是净支出,均用于吴某某或者孩子。我的开支大于工资收入的,没有盈余。吴某某当时也有收入,吴某某现在主张要求分我的工资,如果这样,为什么吴某某的工资为什么不分给我。而且,股权分红等,是我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吴某某无权要求分割。另外,所谓的分红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因为不是确定的,是公司的项目收益,很不稳定。我想再次重申,离婚协议中写的很清楚,个人的钱归个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某某与巩某某约于2020年4月通过珍爱网相识并相恋,并于当年七月份结束恋爱关系。吴某某于2020年7月初发现自己怀孕,二人原定当月登记结婚未成。2021年1月16日,巩某某和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居住。2021年2月17日,吴某某生育一子巩某某,产后于月子中心进行恢复。2021年3月,巩某某和吴某某二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4月7日,巩某某与吴某某领取离婚证,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双方生有一子,姓名:巩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2021年2月17日。孩子由吴某某抚养,巩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直至儿子3周岁(2024年2月17日)。3周岁以后的抚养费用,届时由巩某某、吴某某二人重新协商决定。巩某某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每个双休日可探视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可直接与孩子联系,但应提前通知吴某某,吴某某尊重孩子的意见,对于巩某某见孩子的时间、地点一切以孩子意见为主,不干涉和参与意见。二、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财产。三、债权及债务的处理: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办理离婚登记后,吴某某仍短暂居住于巩某某住所。另,巩某某按月发放工资15000元,另有年终分红视工作单位收益而定的大额收入。

    庭审中,吴某某主张离婚时不了解巩某某的收入情况,不知晓巩某某年终有大额收入,并且该收入应当计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而实际上并未对巩某某的年终收入进行协商分割,故而提起本案之诉。就双方恋爱、结婚至离婚经过,吴某某陈述,因巩某某家人不同意二人结婚,双方于2020年7月分手。吴某某因意外怀孕而与巩某某商量登记结婚,期间巩某某给了吴某某月子中心的费用,并专门到天津为吴某某庆祝生日;二人结婚虽有为了孩子及吴某某领取生育津贴的考虑,但是也是因为有感情而结婚。结婚后,考虑到吴某某与巩某某家人之间存在矛盾,巩某某为吴某某支付在外租房的费用。离婚时考虑到房产与车均为巩某某的个人财产,巩某某月工资约15000元,每月需支付巩某某抚养费1万元,剩余较少,因而协商约定没有需要分割的财产。吴某某后期曾听巩某某在缴税时提及年终会有大额收入,年收入总计约五十万元,需缴税款约十余万元。就知晓巩某某年终收入的时间,吴某某先陈述为离婚之前,后表示为离婚之后,因结婚与离婚相隔时间太短而记错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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