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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股东任职期间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会计报告而拒绝提供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云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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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诉人云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陈某某的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首先,陈某某自1998年6月至2013年1月皆是云间公司的法人,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对云间公司财务等经营情况显然完全掌握,现其要求查阅2007年之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无必要也显为恶意。其次,根据陈某某与云间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之认定,陈某某在担任云间公司法人、董事与股东期间,未经董事会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转移至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且拒不退还,造成云间公司损失达3,200万元。此行为符合甚至超过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之程度。故云间公司有理由认为陈某某欲通过查阅公司账户信息、掌控公司账户控制权等方式,伙同关联公司通报信息,恶意侵占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故陈某某无权查阅云间公司相关信息。第三,陈某某因对外负债被债权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其即将丧失股东资格,且即使陈某某对云间公司的相关财务经营数据存疑,亦可通过法院执行阶段的合规资产评估程序提出其异议。现陈某某在已获悉云间公司详尽财务经营信息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云间公司向其披露有关财务资料显然不合理,云间公司有理由认为其具不正当目的。第四,本案纠纷中陈某某的代理律师疑为其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公司之代理人,此情形不仅有违律师执业冲突规定,亦不符常理,云间公司据此有充分理由怀疑陈某某伙同其执行阶段的债权人合意共谋损害云间公司合法权益。最后,陈某某诉称其查阅之目的是为了解云间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加之目前云间公司诉陈某某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尚在审理中,陈某某查阅云间公司会计凭证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会侵犯云间公司核心商业秘密。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其作为云间公司股东查阅会计报告及账簿与法有据。陈某某并无侵害云间公司行为,相关案件尚在审理中。至于相关执行案件中的云间公司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只出具了意见稿,是评估机构仅依据云间公司提供的材料所做的初评,材料真实性无法审查,目前也没有定稿。至于律师是否代理另案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生效判例,上海法院并不禁止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现不同意云间公司的上诉请求。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间公司提供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含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资料供陈某某查阅、复制;2、判令陈某某提供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供陈某某查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云间公司于1995年4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设立股东为上海XX中心及上海XX俱乐部。1997年上海XX俱乐部退出公司XX,云间公司进行改制,由上海云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会持股90%,上海XX中心持股10%。1998年6月29日经核准,由陈某某担任云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历经多次股权变动,至2007年10月23日,云间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时任股东陈某某将其持有公司的60%股权以1,8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时任股东沈某将其持有的1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陈某某,转让后,股东持股情况变为:XX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60%,陈某某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40%。次日,云间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一、成立新一届股东会;二、重新制定公司章程;三、公司由于股东发生变动,选举陈某某、陈某和吕某为公司董事,曾某为公司监事;陈某某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沈某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另形成董事会决议:1、选举陈某某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选举陈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2、聘任曲洪某担任公司经理。

  2008年11月10日,云间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1、同意股东陈某某将其持有的云间公司7.145%股权以214.35万元价格转让给股东XX公司;2、转让后公司持股情况为XX公司出资额2,014.35万,出资比例67.145%;陈某某出资985.65万,出资比例32.855%,公司董事会成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人员均不发生变动......云间公司提交的出资情况变更登记申请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审查,于2008年11月24日准予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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