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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可请求查阅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

————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合资公司不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阿特拉斯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2.判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其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3.判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7月16日,阿特拉斯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中方股东签订《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阿特拉斯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0%。阿特拉斯公司委派鲁克夫(FlorianLouiskuffel)和周作民担任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董事,后将周作民更换为MatthewKuffel。2010年至本案起诉期间,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曾发出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但因阿特拉斯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中方股东的矛盾,双方未再召开过董事会。

    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向阿特拉斯公司发送了《合营各方的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河北艾尔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河北艾尔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2011-2013年审计报告及每个月财务报表,在本案二审期间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交了2014年度审计报告和每个月的财务报表。

    另查明,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产品相同,并且阿特拉斯公司的代表人鲁克夫的侄子MatthewKuffel于2006年6月22日成立AtlasEquipmentCO.II.LLC(以下简称AtlasII.LLC)。根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提供的信息,经该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到天津海关调取证据,天津海关出具证明:查明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石家庄欧字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思拉瑞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宏昌泵业有限公司处直接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的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股东对于上述内容享有绝对知情权。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向阿特拉斯公司发送了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合资协议、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2010-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但尚未发送2015和2016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应当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供最新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其次,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属于相对知情权的范畴,要以正当目的为前提。本案中,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鲁克夫在担任河北阿特拉斯公司董事期间,又注册成立了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AtlasEquipmentCO.LLC(以下简称AtlasLLC),同时其侄子MatthewKuffel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AtlasII.LLC,并以阿特拉斯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这些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通过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处购买与其经营的相同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损害了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利益,应当认为阿特拉斯公司有不正当目的。不应支持阿特拉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第三,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虽然规定合资任何一方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但是该规定是以不违反公司法为前提的。由于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因此,河北特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公司法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交2015年至判决生效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二)驳回阿特拉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特拉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3.改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4.改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5.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审法院查明:对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无异议;阿特拉斯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以及“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石家庄欧宇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思拉瑞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宏昌泵业有限公司处直接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相同的货物”等事实存有异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的部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在说理部分中予以评述。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1.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是否应当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2.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是否应当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其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3.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是否应当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

    关于问题一,阿特拉斯公司认可收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答辩状所述第一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各期财务会计报和月报表”等文件,认可一审判决主文中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属于其所主张的财务会计报告,但坚持认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允许其查阅和复制上述文件而不是仅提交上述文件。对此,该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上述文件材料无论以电子版或文字版的方式提交,在阿特拉斯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内容后均能达到使其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即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因此,阿特拉斯公司关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去查阅、复制公司存放的上述文件文本并无必要,该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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