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设、王某亮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会计凭证的组成部分,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登记依据,如果股东仅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核实公司登记的会计账簿是否与会计凭证内容相符,那么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进一步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由其查阅。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19日)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3861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1月29日)
基本案情
光泰公司原名称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亮,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商品房销售。设立人王某亮,出资金额48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设立人潘某盘,出资金额3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2010年11月4日,潘某盘与王某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22%股权(出资额176万元),以176万元价款转让给王某设。
2010年11月4日,王某亮与王某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19%股权(出资额152万元),以152万元价款转让给王某设。后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亮、潘某盘、王某设。变更后,光泰公司股东王某亮出资额为328万元,潘某盘出资额为144万元,王某设出资额为32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