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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国家保护民办学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知情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办学校 举办者 知情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1]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511号(2016年3月18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642号(2016年7月7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诉称:2010年3月25日,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后因唐秀凤等人擅自终止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佳华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佳华公司于2015年11月中旬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但佳华学院至今未回复。故佳华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章程的约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佳华公司查阅、复制;(2)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佳华公司查阅。
  被告佳华学院辩称:不同意佳华公司的诉请。佳华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佳华学院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4种法人组织。因此,佳华学院的组织、活动、管理均不受公司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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