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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补偿安置

————林某某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规则

  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林某某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林某某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1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93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林某某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8月23日,林某某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惠济区政府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惠赔决字〔2017〕21号),决定对林某某赔偿人民币35917.40元及52.78平方米安置房。林某某认为惠济区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l.判令惠济区政府履行对林某某的补偿与安置义务;2.判令惠济区政府依据法律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向林某某支付补偿款。
  另查明,林某某曾于2018年4月18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惠赔决字〔2017〕21号)并赔偿损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月8月10日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林某某的起诉。该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为所引起,系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就行政领域而言,究竟应当寻求行政赔偿,还是寻求行政补偿,依赖于一个行政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还是属于合法。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在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的时候,更不能重复或者交互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本案中,经法院释明,林某某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惠济区政府履行对林某某的补偿与安置义务;判令惠济区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补偿方案的规定向林某某支付补偿款。惠济区政府径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要求惠济区政府作出补偿的基础已不存在。林某某要求惠济区政府再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惠济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给林某某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填补。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经法院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林某某的起诉。上述行政赔偿决定已经生效,林某某的损失已在赔偿程序中得到填补,即使林某某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基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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