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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政府不能以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怠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纪某某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

裁判规则

  市、县人民政府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纪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和房屋于2011年5月21日被毁损,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浑南区政府系在拆除其房屋后才取得征地批复。浑南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浑南区政府未对其土地和房屋进行过评估,且长达九年拖延评估和补偿,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浑南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被毁损房产给予评估,予以赔偿或补偿。
  浑南区政府答辩称:征收行为是复合行为,被征收人不能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浑南区政府不存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行为。本案已有评估公司对纪某某的地上物进行了预评估,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系纪某某未予配合所致。请求驳回纪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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