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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当然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安某某、兰某某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某某、兰某某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工伤保险待遇/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定义务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2016年5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某、兰某某是案涉死者安东卫的父母,被告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湾公司)与安东卫生前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2012年9月,安东卫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水湾公司所有的"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后该轮在法属波利尼西亚附近海域遇险,安东卫未能获救。2014年1月16日,安东卫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15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安东卫于2013年8月5日因工外出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属于工伤。人保公司向安东卫的父母安某某、兰某某支付安东卫身故赔偿金60万元。安某某、兰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水湾公司支付安东卫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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