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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彭某诉广州市强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彭某诉广州市强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3)穗番法立民初字第67号
  二审:(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4号
  再审:(2014)粤高法立民提字第6号
  [案情]
  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某。
  被起诉人:(二审被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强业公司。
  彭某诉称,其于2010年8月25日入职强业公司任职打磨工,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9月14日,其在操作打磨机械过程中,不慎被打磨机弹伤眼睛,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施行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属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3月10日确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为捌级;医疗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因强业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其于2011年3月17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强业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调解,强业公司向其赔偿了68040元。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编号为穗劳鉴初(2)[2012]0052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为陆级;医疗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编号为穗劳鉴[2013]0004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为陆级;停工留薪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其遂于2013年8月5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综上,其依据合同法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强业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6366.64元、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处理本次工伤事故产生的交通费800元、复印费54.6元、工伤鉴定费690元;以上共计160611.24元,扣除强业公司已支付的68040元,为92571.24元。2.本案诉讼费由强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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