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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死亡,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诉XXX昌等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虎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与立法本意相悖。本案XXX昌等四人的近亲属张国仁,是挂靠人陈松涛雇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虎翼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张国仁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XXX昌等四人已经从实际侵权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获取了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当的赔偿,又主张工伤赔偿毫无法律根据。(二)违反追偿权原理。本案张国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第三人侵害死亡,由于其雇主陈松涛与虎翼公司之间的车辆挂靠经营关系,而形成了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法律为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设定了追偿权,XXX昌等赔偿权利人可以择一法律关系进行告诉:选择工伤保险责任法律关系,虎翼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XXX昌等人向雇主陈松涛或者第三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就让渡给了虎翼公司,虎翼公司取得向陈松涛或者第三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的追偿权;选择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无论是要求雇主陈松涛承担赔偿责任(中间责任),还是要求第三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终局责任),XXX昌等人都无权再向虎翼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三)违反公平原则。申请人不否认,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可以获取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份赔偿。但前提是被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应当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挂靠关系中被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因为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获取双份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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