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石化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山煤晋城公司向陕西石化公司供应煤炭160万吨。
同日,山煤晋城公司(甲方)与陕西石化公司(乙方)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丙方)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经或即将订立以煤炭为合同标的的购销合同,乙方与丙方已经或即将签订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丙方同意依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以支付在购销合同项下的甲方货款。同时还约定: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在提货期到期日前存入全额保证金或偿付全额融资款项,且丙方在单笔融资下或协议项下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所载累计提货价值少于该笔融资或本协议所对应的甲方实际收款金额的,甲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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