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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免检期,虽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车辆事后检验合格,保险公司以诉争车辆未进行检验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田某某诉阳光财保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田某某诉阳光财保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交通事故 免责条款 安全技术检验 因果关系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175号(2016年2月15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051号(2016年12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某诉称:2015年6月7日,原告田某某驾驶渝AKU×××号车从北碚区方正大道向云汉大道行驶,至云顶酒店时,与前方停驶等红绿灯的渝A72×××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经交警队认定,原告田某某负全部责任。所受损失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北碚支公司)评估为135600元。但被告阳光财保北碚支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原告田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阳光财保北碚支公司赔偿损失1356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田某某所诉交通事故属实,渝AKU×××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田某某对渝AKU×××号车未进行检验,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我方不负赔偿责任,交强险不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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