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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清晰地反映建筑物建筑时间的航拍图不能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证据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未登记房屋认定案

裁判规则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未登记房屋认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姝,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1组柳影路45号。
原审被告: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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