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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存在关联事实等特殊情况及出于诉讼经济的便宜考虑,一般不得在同一个行政案件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

————马某某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规则

  在一个行政案件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终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某某,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上诉人马某某因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固原市政府)行政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的(2019)宁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马某某以固原市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经该院释明后,马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变更起诉状,增加原固原市建设局(现更名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马某某起诉称,(一)固原市政府于2003年3月18日出示《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固政函〔2003〕3号,以下简称3号批复)中关于“房屋拆迁重置价"的行政批复行为,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宁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评估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属于固原市2003年、2006年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该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措施,但在本案中以职权确定该市“房屋拆迁重置价"的3号批复和《关于规范房屋拆迁补偿的通知》(固政发〔2006〕83号,以下简称83号通知),停止执行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第5号政府令公布的《固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该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其依法请求被告固原市政府予以赔偿涉案被拆迁房屋自身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及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费的各项主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请求:1.判决确认固原市政府于2003年3月18日批复该市“房屋拆迁重置价"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撤销原固原市建设局固建裁字〔2006〕第0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02号拆迁裁决)的具体行为;3.判决确认固原市政府于2006年6月15日停止执行该级人民政府第5号令部分内容的行政行为违法;4.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即83号通知和固政发〔2007〕87号通知(以下简称87号通知);5.一并解决安置被拆迁人(原告)居住生活问题;6.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次拆除其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422.69平方米,曾经未按规定补偿的各项损失合计3082631.25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本案起诉人马某某相关房产的拆迁、安置事实及固原市政府、原固原市建设局相关行政行为均发生在2008年以前,涉案房产拆迁、安置过程中均有原固原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和马某某与固原市市政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且马某某已领取了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款,并不存在马某某对相关行政行为内容不知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马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马某某上诉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确有错误。1.本案被诉行为系固原市政府因征收房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房屋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才不予受理。本案最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2003年3月18日,其次为2006年6月15日,其于2018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期限。2.原审法院在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受理实行法律监督中,才于2018年10月12日接收行政起诉状,但并未出具书面凭证。至送达裁定书之日前,未出具过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更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原审法院的案件处理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3.原审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开庭审理,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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