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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成功不代表实际享有著作权

————尤某公司诉金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尤某公司诉金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尤某公司:
  涉案图片已由我司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金某公司未经我司许可使用了该图片,侵害了我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尤某公司诉称,其是国内图片销售平台的主要供应商,金某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尤某公司持有的编号BVS-P010****图片相一致,该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图片如下图所示:

 尤某公司并未许可金某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摄影作品,使用情况如下图所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请求法院判令:
  1.金某公司赔偿尤某公司侵权赔偿金 7000 元;
  2.金某公司承担尤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000 元;
  3.诉讼费由金某公司承担。
金某公司:
  不同意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尤某公司没有按照版权图片惯例,表明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使用等文字,而且在过去五年还发起了近万场类似诉讼!
  金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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