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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设计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取决于珠宝设计图案能否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

————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吴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二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科枫、李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君;人民陪审员:陈仲杰、周小燕。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麒天;审判员:邓永军、彭盎。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7月1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7月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富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启动“TTF高级珠宝·2013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征集”活动,征集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征稿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为期两个月,并约定投稿作品由原告拥有著作权。2012年11月4日,“TTF高级珠宝·2013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征集”获奖名单揭晓,其中靳晶晶投稿的《胜利之V》获得第一名,即蛇年生肖设计大奖。原告与设计人靳晶晶签订了“委托创作作品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上述《胜利之V》的所有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012年12月8日,“TTF高级珠宝·2013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征集”获奖作品颁奖典礼在TTF国际珠宝设计大厦外围广场盛大举行。原告的上述征集公告、获奖名单揭晓、颁奖典礼,都有众多媒体广为报道,《胜利之V》设计图已广为流传。被告于2012年12月推出了“CDE饰品本命年吉祥物礼物,十二生肖开运蛇施华洛世奇元素水晶项链”,抄袭了原告《胜利之V》的核心设计理念。被告在其天猫网店及广州中国大酒店的实体店均大量销售上述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黛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产品编号为P0291的“俏灵蛇水晶吊饰”(以下简称“俏灵蛇”)属于十二生肖系列水晶吊饰中的一款,由被告自行设计开发,被告享有著作权。第二,“俏灵蛇”与原告的产品并不近似,在时间上被告也不存在抄袭原告的可能。被告的生肖系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设计,“俏灵蛇”为完整的蛇,包括头部、身体、尾巴,眼镜蛇中间的白色腹部由水晶代替,整体上一眼就辨认出是蛇,而原告的产品更像一个英文字母V,中间是空心的,不容易看出蛇的形象。被告的设计师在2012年8月10日完成初稿,在8月16日第二稿已基本定稿。原告征集设计作品的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明显晚于被告的设计师的初稿和第二稿的时间。且原告在诉状中称被诉产品上架时间为2012年12月,而其获奖名单揭晓是在2012年11月,即使抄袭,要在一个月内时间完成定稿、出样品、批量生产、验货、上架销售等程序是不可能的。另,被告委托工厂制作样品、批量生产的日期为10月,均早于原告产品的公开日期。第三,原告的起诉实为原告想提高自己知名度,进行恶意营销,甚至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辅助手段。第四,被告具备雄厚的实力,拥有强大的设计团队,根本无须抄袭他人的设计。被告是一家有16年历史的,集首饰设计、生产、品牌经营于一体的大型首饰品牌企业。第五,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经济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全部驳回。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利问题。2012年8月24日,原告启动“TTF高级珠宝·2013蛇年生肖设计作品征集”活动,征集蛇年生肖设计作品。2012年9月20日,原告(甲方)与靳晶晶签订“委托创作作品协议”,约定:委托创作的图形作品名称为胜利之V,该作品图片数共壹副;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归属甲方所有;乙方需独立完成本作品,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人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83790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靳晶晶于2012年10月24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11月05日在广州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胜利之V》,申请者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3年2月1日”。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美术作品《胜利之V》的内容为:不等量几何折叠成型的抽象的眼镜蛇蛇头造型;主体结构为V形;V形主体结构的上部为蛇头造型,有两次弯折及向前伸的结构,蛇眼位于蛇头两侧翼;V形主体结构的下部为非对称的左搭右结构。
  (2)关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问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3年1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深证字第14836号的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姚某与公证人员陈某及申请人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某于2013年1月11日在公证处,由易某操作计算机,在公证员姚某与公证人员陈某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一、打开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的方式,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www.tmall.com’,显示网页内容,打印该页面中的第1页,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一;二、在搜索栏内输人‘西黛尔旗舰’,打印该页面中的第1页,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二;三、点击‘搜索’,显示网页内容,打印该页面中的第1页,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三;四、点击‘进入店铺’,下拉浏览器右侧的滚动条至该页面中的‘俏灵蛇水晶项链’位置,通过截屏的方式,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四;五、返回网页,点击‘俏灵蛇水晶项链’图片,显示网页内容,打印该页面中的第1~6页,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五。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的内容为申请人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某在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附件四第一页、附件五第四页、附件五第五页显示了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庭审中,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是其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的造型为:不等量几何折叠成型的抽象的眼镜蛇造型;主体结构为V形;V形主体结构的上部为蛇头造型,有两次弯折及向前伸的结构,蛇眼位于蛇头两侧翼;V形主体结构的下部位为非对称的左搭右结构及蛇尾;一颗水晶镶嵌于V形主体结构中间。
  (3)关于其他事实。原告成立于2009年8月7日,是从事珠宝首饰、工艺品的设计及销售等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被告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是从事批发、零售首饰、工艺美术品、化妆品、日用品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征集之启动——珠宝之家(www.525zb.com2012.8.25);
  (2)委托创作作品协议;
  (3)TTF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征集之揭晓——《宝玉石周刊》,2012-11-12,B8版;
  (4)TTF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征集之颁奖——《深圳商报》,2012-12-14,A17版;
  (5)TTF高级珠宝专题报道——《深圳特区报》,2012-12-07,E1/E2版;
  (6)TTF高级珠宝蛇年生肖首饰设计报道——《时尚珠宝》,2012(12),116~117页;
  (7)百度搜索“胜利之V蛇年生肖”的结果首页;
  (8)百度搜索“2013蛇年生肖首饰设计作品征集获奖名单”的结果首页;
  (9)(2013)深证字第14836号公证书;
  (10)被告广州实体店购物小票及发票;
  (11)《胜利之V》著作权登记证书;
  (12)《亚洲珠宝》摘录、使用《胜利之V》的明信片及邮票;
  (13)广州市金汇首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
  (14)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首次在新浪微博发表涉案作品;
  (15)被告的淘宝网店交易记录;
  (16)《胜利之V》的部分设计手稿及灵感来源;
  (17)原告与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签订的“镶嵌产品委托加工及购销战略合作协议”;
  (18)百度关于淘宝双十二活动的介绍;
  (19)2012年8月被告内部的产品开发规划书;
  (20)2012年8月10日,被告下属设计师的第一份手稿;
  (21)2012年8月16日,被告下属设计师的第二份手稿;
  (22)2012年8月29日提交,2012年9月初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确定的设计方案;
  (23)2012年10月5日,东莞工厂生产的样品照片;
  (24)被告与工厂签订的生产订单,编号为N1210090001(其含义为2012年10月9日的第0001批订单);
  (25)2012年11月9日,东莞工厂生产的成品出货单;
  (26)2012年11月工厂系统的出货明细列表(涉案产品编号:P0291);
  (27)被告管理系统入库明细查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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