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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相关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驯养繁殖物种可成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

————黄某某、郭凤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裁判规则

  1.司法解释规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某、郭凤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695号(2017年9月1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1835号(2018年4月12日)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鸟鱼艺大世界市场等地收购红尾蚺8条、球蟒2条,再以收购的红尾蚺6条分别交换得球蟒2条、网纹蟒2条以及杜氏蚺2条,以用作饲养和销售,并将前述动物放置在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芬芳街76号605房内,由被告人郭凤某某、黄健强协助饲养。
  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在“爬行天下”论坛里,通过其注册的实名商家“恒宇爬宠”及其他账户发帖、跟帖,并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前述动物的饲养、交易信息,以招揽客户。其中,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客户方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红尾蚺4条。2015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微信上的客户“爬杨石良一哥红”(另案处理)销售红尾蚺幼体1条,并指使被告人郭凤某某与该客户现场交收。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微信上的客户“张某”(另案处理)销售红尾蚺成体1条。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健强在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芬芳街76号605房被民警抓获,当场被查获杜氏蚺2条(经鉴定,该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球蟒2条、网纹蟒2条、红尾蚺17条(经鉴定,上述三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2本和快递单据8张等。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太古酒店被民警抓获。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郭凤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在亲属陪同下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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