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节认定
——广东广州中院判决黄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裁判要旨
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Ⅱ,但司法解释附表中仅有同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遵循
刑法谦抑理念,不得参照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执行。涉案动物被列入CITES附录Ⅰ、附录Ⅱ,但在司法解释附表中无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可供参照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仅能认定为“一般情节”。
案情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收购红尾蚺8条、球蟒2条,再以收购的红尾蚺6条交换得球蟒2条、网纹蟒2条、杜氏蚺2条,以用作饲养和销售,并由其母郭某、其父黄某强协助饲养。2012年至2016年期间,黄某先后出售红尾蚺6条,违法所得17400元。2016年11月24日,侦查人员抓获黄某强,并根据黄某强提供的准确地址抓获黄某。2016年12月7日,郭某在亲属陪同下到案。
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