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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他人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

————朱某某诉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通过网络销售的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诉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商品包装 侵害著作权 网络销售信息 赔偿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669号(2017年7月27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298号(2017年12月1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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