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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诉某建筑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诉某建筑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时间:2020年3月26日
  地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某建筑公司租用一房屋用于工人住宿,并雇佣房屋居住人陶某为炊事员,在自家厨房给工人们煮饭。陶某在给工人煮饭时,将热汤放置在厨房地上,其两岁的孙子杨某跑入厨房时不慎掉进锅内烫伤。杨某家人与建筑公司就孙子的治疗和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要求建筑公司予以赔偿。
  案情回放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景区的建设项目,因部分工人离家较远,就临时租用了杨某家的房屋用于工人住宿,在租住房屋门口悬挂有公司项目部的牌匾。建筑公司还雇佣了杨某的外婆陶某为炊事员,为项目部的工人做饭。2018 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陶某在给工人煮饭时,将煮好的热汤放置在厨房的地上,杨某跑入厨房时不慎掉进锅内烫伤。后杨某被家人送医,先后在巫山县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等处就医,其中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179天,实际支出医疗费21万元。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后续医疗费用还需10万余元。杨某受伤后,杨某家人与建筑公司就杨某的治疗和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家人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共计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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