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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非典”和禽流感属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主张公司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4-09-10
  合议庭:周清朱雁军顾克强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
  被告: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原告代理律师:何矜[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路6-36号。
  负责人李康康,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矜,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马申杭,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书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兵,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
  法定代表人周正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时勇,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诉被告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盈公司)、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矜、被告大盈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兵、被告大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大盈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大盈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5月24日。被告大盛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权为被告大盈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大盈公司未按约还款。现原告为催款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大盈公司归还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按借款利率1.5倍计收的逾期还款罚息;被告大盈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8万元;原告有权对被告大盛公司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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