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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高某某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人民政府、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根据规定,对被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二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8日,北屯市住建局向北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处颁发北屯市得仁山北坡敞开式公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2〕056号)。2013年4月24日,农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十师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绿地公园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师发改发〔2013〕84号)。2013年4月25日,北屯市住建局向北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发北屯市得仁山北坡敞开式公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地字第〔2013〕**13年5月2日,北屯市政府发布《关于对<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私房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求意见的公告》,7月4日发布《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绿化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修改方案的公示》,7月8日发布《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绿化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并在公告中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高某某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高某某的房屋由石河子开发区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评估公司)出具评估单。高某某、胡幸建夫妻与北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于2012年11月16日、2013年11月13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为正平评估公司评估的金额328970元。货币补偿资金已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足额支付给高某某,案涉房屋已被拆除。
  另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新建复〔2015〕3号)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新建复〔2015〕4号),以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绿地公园建设项目不在北屯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由,撤销北屯市住建××××北屯市得仁山北坡绿地公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地字第〔2013〕**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2〕05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16〕1号),确认北屯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撤销《答复函(征收决定)》及《答复函(征收补偿方案)》,责令北屯市政府在60日内重新答复;确认北屯市政府征收行为违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新建复〔2016〕2号),撤销北屯市住建局作出的得仁山商业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地字第〔2013〕**发金街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之规定,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高某某如认为其财产权遭受侵犯,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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