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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应当主动与被拆迁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戚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因土地房屋征收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4]549号)批准的徐政通(2014)1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黄山垅社区居委会、店子社区居委会……53.99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其中黄山垅社区居委会被征地23.9314公顷。该《公告》在黄山街道黄山垅社区居委会内进行张贴公示。2015年10月13日,徐州市规划局《关于黄山村地块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的复函》认为“黄山村地块改造项目(不包括6栋住宅楼)(具体位置、范围见附图)符合徐州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2015年1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住房和建设局向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发布《徐州市黄山村改造暨轨道交通一号线狮子山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征项目征收人为云龙区政府,委托征收人云龙区住房和建设局;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黄山办事处,并将征收房屋范围、面积认定标准、补偿安置政策等予以公示。

  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戚某某,该房屋位于黄山垅村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处房屋面积126.97平方米,层数2层,后戚某某加盖为3层。在该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双方要求差距较大,征收部门未能与戚某某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8月8日,云龙区政府、黄山街道办对该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后戚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强拆行为违法,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2018年12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7)苏03行初365号行政判决:一、驳回戚某某对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二、确认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对戚某某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三、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戚某某物品损失赔偿金59620元。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苏行终7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0日,戚某某向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至今未作处理。2020年7月8日,戚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诉讼请求:依法赔偿与被拆房屋同等地段营业房屋191.84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赔偿营业损失、装饰装修损失、医疗损失和精神损失费、误工损失、租房费用、享受征收补偿其他待遇;诉讼费用由云龙区政府、黄山办事处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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